历史学

问答题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题目
问答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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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中枢秘书机构的演变及职能。


参考答案:

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历史上一大分裂时期,这一时期中枢秘书机构演进的过程,其基本线索就是:以中书省取代尚书台,设门下省分散中书省之权,初步形成了中书、门下、尚书三个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秘书机构。
(1)设中书省替代尚书台。中书省起初的职责是“掌赞诏命,记会时事,典作文书”,即负责起草诏命、记录朝廷大事,拟制文书,是皇帝的机要秘书处。后来,随着业务日繁,中书省要负责21方面的事务,直接与行政中枢尚书省的各曹对口,渐渐发展为规模很大的朝廷的“办公厅”。
(2)设门下省分中书省之权。门下省在皇帝左右议论大政,出宣诏命,办理交付事项等。这样,门下省就分掌了中书省的一部分秘书工作,分散、限制了中书省的权力。


第2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家园林的特点?


正确答案: 一、园林的规模比较小,也未见有生产、经济运作方面的记载,但其规划设计则更趋于精密细致。
二、由山、水、植物、建筑等造园要素的综合而成的景观,其重点以从摹拟神仙境界转化为世俗题材的创作,园林造景的主流仍然是追求“镂金错采”的皇家气派,但也透露一种“天然清纯”之美。
三、皇家园林开始受到民间的私家园林的影响,南朝的个别御苑甚至由当时的著名文人参与经营。
四、以筑山、理水构成地貌基础的人工园林造景,已经较多地运用一些写意的手法,把秦汉以来的着重写实的创作手法转化为写实与写意相结合。
五、皇家园林的称谓除了沿袭上代的“宫”、“苑”之外,称之为“园”的也比较多了。

第3题:

()时期,发展了独立的言谏机构门下省。

A、两汉

B、魏晋南北朝

C、隋唐

D、明清


参考答案:B

第4题:

到了()时期,三公九卿制直接演变为三省六部制。

  • A、隋唐
  • B、秦
  • C、汉
  • D、魏晋南北朝

正确答案:A

第5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文书的体式。


正确答案: 代表著作:曹丕的《典论·论文》、晋人挚虞的《文章别流论》、应召的《文论》、李充约《翰林论》、南朝刘锯约《文心雕龙》等。都对公文文种的源流和演变、文种的应用、写作、语言风格,及文书处理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这些著作一方面是对我国秦汉及先秦历代文书工作的总结,另一方面,直接记载和反映了槐晋南北朝的文书工作情况。

第6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政府中的秘书机构
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与中央秘书机构呈不稳定状态相反,政府各部门内及各级地方政府中的秘书机构却沿袭两汉,相对稳定。汉代设立的三公府中的长史,从三国至南北朝一直沿置,无甚变动。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单位的建制为州,郡,县三级,各级政府部门中设有秘书机构。汉代设置的州府主薄,魏晋时成统兵开府大臣的重要幕僚,由大臣自行聘任,负责上下行文,保管印鉴,总领府内日常事务,作用权力都颇大,为秘书首脑。郡县衙门中仍又郡丞,县丞监管秘书工作。各设有主薄,郡府主薄一职一直为以后各朝所沿用,县府主薄一职一直被沿用到清朝末年

第7题:

中央王朝在西域屯田最早始于()

  • A、唐朝
  • B、秦朝
  • C、汉朝
  • D、魏晋南北朝时期

正确答案:C

第8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全国的最高监察机构是 ( )。

A、御史台

B、尚书台

C、中书省

D、少府


参考答案:A

第9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乱对档案机构的破坏。


正确答案: “八王之乱”、“永嘉之乱”档案典籍损坏尤为严重。战乱兵及各种认为的破坏,使各国的文书档案几乎荡然无存,各国所收集的档案典籍也因此遭受到更大的损坏。

第10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