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的主权学说?
霍布斯:认为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力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他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一切权力都必须由主权者掌握,人民不能享有任何权力,反对分权。
洛克:主张法治和分权,强调依法行政,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即王权),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权力。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政府,但他并没有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一方面提出人民革命权,一方面又把最高权力交给议会,实际上是议会主权。
卢梭: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法律是国家的唯一动力,立法的原则是法的意志的普遍性与法的对象的普遍性,立法者只能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法律的目的在于人民全体最大的幸福,即自由和平等,法划分为四种:政执法、民法、刑法和风尚、习俗和舆论。政府只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只是主权的执行者,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只有选举的贵族制最适于运用主权者委托的行政权
第2题:
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
第3题:
洛克与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之不同
第一,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转让了出去,没有例外的人和权利,洛克则主张,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人们所具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第二,霍布斯认为,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这个主权者作为第三者没有参加契约的签订,是契约的结果,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其权力不受限制。而洛克则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来行使权力。第三,霍布斯认为,契约一经订立就永远生效,必须永远信守,不得违背和毁约,除非主权者同意。洛克则认为,当被授予权力的人违背契约的内容时,人们有权废除旧的契约而订立新的契约。
第4题:
()使经验论成为体系。
第5题:
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之比较。
第6题: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比较(关于社会契约方面)。
第7题:
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的是()。
第8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除了法律限制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行为的自由,经济生活的自由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都是自由的平等的。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生命的权利不过是保障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臵自己全部财产之权,但广大贫苦农民的劳动不能使他们享有财产权。洛克创造性地运用了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进一步将人的自然权利充实为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并阐释了法治和公权理论,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
第9题:
试比较霍布斯与洛克在社会契约论方面的差异性与连续性。
第10题:
国家主权论的最早提出者是法国早期思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