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

问答题简述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题目
问答题
简述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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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遵循先例:解释遵循先例原则的含义,说明该原则在当代英国法院系统中的运用。判决由“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构成,只有判决理由会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拘束力。


第2题:

简述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


参考答案:①衡平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它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②介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冲突。17世纪最终确立衡平法优先原则。
③衡平法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年以后,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介绍“高树案”判决。

第3题: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正确答案:ABCD

第4题:

简述普通法的形成有哪些内容?


正确答案: (1)中央集权化的出现。威廉一世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建立了以强大的王权为中心的封建制国家,为英国法律统一奠定了政治和经济的基础。主要措施有:确立国王与陪臣关系“直接化”的原则;进行全国土地调查;设立御前会议。
(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是使英国迈出与大陆国家不同的发展道路的决定性的一步。改革的主要内容:统一司法机构,扩大王室法院的管辖权;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建立陪审制度。

第5题: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 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 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 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正确答案:A,B,C,D

第6题:

简述英国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

程序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该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关系。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每一种令状都与一定的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法院管辖,相应的传唤方式、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实现。


第7题: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以下()。

  • A、普通法
  • B、衡平法
  • C、判例法
  • D、制定法

正确答案:C

第8题:

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程序表现为以()为基础的诉讼形式,由此而形成了“()”的原则。


参考答案:令状制;无令状则无权利

第9题:

试述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与普通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公元12---13世纪,英国的手工业和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了许多普通法滑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或虽有规定,但如果按其规定处理便会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这些新出现我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予以调整。英国现有法律即普通法和社会客观需要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普通法不仅内容不适合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诉讼程序也刻板僵化。举例来说,普通法规定没有抵押品的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抵押品全部归债权人所有,显然是不公平的;到普通法法院起诉必须领取开审令状,不同的诉讼理由要求相应类别的开审令状,当事人若在已有的令状目录中找不到适用的令状,起诉就不会被法院受理。于是,按照自古以来的习惯,臣民直接请求国王保护,国王就把这类案件委托给掌玺大臣--大法官负责处理。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据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其实是参照罗马法原则处理的。这样,在普通法体系之外,就又产生了衡平法,在英国法中,就形成了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法律体制。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相国、相辅而行的。衡平法以新的方法为普通法填空补缺,纠偏补弊,使英国法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以完备英国的法律制度。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效力优先的原则。

第10题:

试述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正确答案:普通法的基本含义是全国通行的法律,它是英国法的基本渊源,体现了英国法的传统和特点。它是在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王室巡回法官定期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一方面为了加强集权统治,另一方面又为了缓和与被征服者的矛盾,公开宣布保留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以示其为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极其分散,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国家的统一管理,于是,国王便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对各地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减了领主的审判权。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只要这些习惯法与王室法令和征服者诺曼贵族的利益和需要不相抵触,就可作为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巡回法官巡回审判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对各地的习惯法进行调查,选择,剖析和加工的过程。当这些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会时,通过情况交流和相互磋商,彼此承认对方的判决可以作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全国推行,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便在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的基础上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就是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