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

问答题简述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构成及性质。

题目
问答题
简述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构成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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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决策中心是( )

A.国民政府主席

B.国民政府委员会

C.行政院

D.国民党中政会


正确答案:D

第2题:

简述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构成及性质。


参考答案:1、立法院,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设置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临时委员会。
2、司法院,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
3、考试院,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每逢考试设有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
4、监察院,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设有审计部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预算、计算、收支及稽查财政上不法行为。
5、行政院,下设九部、两个委员会、一署和其他机构。

第3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正确答案:

第4题:

南京国民政府设五院,除行政院外,还有()。

  • A、审刑院
  • B、立法院
  • C、司法院
  • D、考试院
  • E、监察院

正确答案:B,C,D,E

第5题:

比较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与孙中山设想的五院制有哪些区别。


正确答案: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孙中山主张在宪政开始后才实行五院制,前提是经过训政后,人民已学会掌握四种政权,政府依人民意志执行五种治权,目的是为了“还政于民”。而国民政府则把五院制提前到训政时期执行,而且把人民四种权力交给国民党,并由国民党中央指挥、监督政府行使五种治权,其实质是利用训政以剥夺人民权力,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第6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中,属于最高监察机关的是( )

A.大理院

B.监察院

C.平政院

D.肃政厅


正确答案:B

第7题:

(2009年真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答案: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三个层次构成的。具体的构成是:
(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和行政法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
(2)关系法规。围绕着基本法典而制定的关系法规,包括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第8题:

在南京国民政府五院中,职权最广泛,机构最庞大的是()。

A.司法院

B.立法院

C.行政院

D.监察院


参考答案:C

第9题:

如何认识南京国民政府政权的性质?


正确答案: 可以从对内对外政策
(1)对内:政治高压,一党专政,特务统治,保甲制度,严厉镇压人民的反抗运动,对进步势力是严厉打压;经济上形成国家垄断资本,压制民族资产阶级,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困苦;军事上镇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进步力量;文化上法西斯式的专政。
(2)对外:采取的是投向英美帝国主义。

第10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之惩戒、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