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职业性化学中毒
B、职业性肿瘤
C、职业性皮肤病
第2题:
简述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法定解除的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且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2)一方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预期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履行不能的情形在履行期届至前已经确定,债权人可不必待履行期届至后再行使解除权。比如,特定物在交付前因债务人的过失已经灭失的,债权人可在交付期届至前直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了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一方履行迟延的,并不当然发生对方的合同解除权,只有当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才有合同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为了促进交易,法律不轻易赋予一方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法律才赋予相对方合同解除权。如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双方约定,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比如,双方约定卖方在中秋节前交付月饼一批,但该批月饼于中秋节过后才交付,买方可迳行解除合同。又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解除合同。合同的附随义务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但附随义务履行不能会造成整个合同履行不能的除外。应当明确的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不全面履行债务,且已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解除全部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分则和其他单行法规也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03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19条关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68条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3题:
接触职业性致癌性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为职业性肿瘤。()
第4题:
关于职业性肿瘤,错误的描述是
A.我国职业病名单中有法定八种职业性肿瘤
B.职业性肿瘤往往有比较固定的好发部位或范围
C.职业性肿瘤有一定的发病条件,即接触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接触途径,接触剂量和时间及机体敏感性
D.职业性肿瘤的发病年龄比非职业性肿瘤延迟
E.职业性肿瘤往往由于致癌物不同而各具有一定的病理类型
第5题:
简述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的区别。
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之间的区别明显:
(1)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就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和作用,而总则中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者应该予以具体适用;
(2)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宪法、中国宪法等;
(3)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部分。
第6题:
关于职业性肿瘤的叙述,错误的是
A、我国职业病名单中有法定八种职业性肿瘤
B、职业性肿瘤往往有比较固定的好发部位或范围
C、职业性肿瘤有一定的发病条件,即接触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接触途径、接触剂量和时间及机体敏感性
D、职业性肿瘤的发病年龄比非职业性肿瘤延迟
E、职业性肿瘤往往由于致癌物不同而各具有一定的病理类型
第7题:
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8题:
A、职业性化学中毒
B、职业性肿瘤
C、职业性皮肤病
第9题:
A.职业性尘肺病
B.职业性中毒
C.职业性传染病
D.职业性肿瘤
第10题:
关于职业性肿瘤,正确的描述是
A.我国职业病名单中有法定10种职业性肿瘤
B.职业性肿瘤没有固定的好发部位或范围
C.职业性肿瘤有一定的潜伏期
D.职业性肿瘤的发病年龄比非职业性肿瘤延迟
E.没有特定的病理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