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综合素质

单选题初中生付某与同学钱某放学后在校外餐馆就餐,席间付某与钱某发生争执,付某拿起餐馆的菜刀砍伤了钱某。对此次伤害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付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B 付某的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 付某所在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D 餐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题目
单选题
初中生付某与同学钱某放学后在校外餐馆就餐,席间付某与钱某发生争执,付某拿起餐馆的菜刀砍伤了钱某。对此次伤害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付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B

付某的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

付某所在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D

餐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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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暑假期间,李某约付某去外地旅游,到达旅游地后,李某用付某的手机给付某的父母打电话称,“付某在我手上,若要儿子平安无事,赶快打50万到我卡上!”并将付某在外地宾馆的照片发给付某父母,第二天下午付某父母将10万元汇入李某账户,李某得钱后称家中有急事遂离付某而逃逸,后付某自己回家。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诈骗罪


参考答案:C

第2题:

房屋抵押权设立后,在王某的行为使房屋价值减少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钱某有权要求王某停止其行为

B.钱某有权要求恢复房屋价值

C.钱某有权要求王某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D.钱某有权要求王某提前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D

第3题:

付某30岁,无业。付某的邻居赵某15岁,是间歇性精神病人。2002年3月2日,付某见赵某在街边玩,便对赵某说:“你要能将李家的狗砸死。我就送你一辆自行车”。赵某就捡起一块石头,趁李某家没人,钻到李家将李某家的黄狗(市价500元)砸死,然后跑回来向付某要钱,付某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付某应当按照约定送赵某自行车,否则建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B.如果赵某的父亲追认付某与赵某的约定则付某应当按照约定送赵某自行车

C.若李某要求赔偿狗的损失,付某应当负主要责任,赵某的父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D.若李某要求赔偿狗的损失,赵某的父母应当负主要责任,付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费任


正确答案:ABD
「考点」教唆他人侵权一
「解析」无论按照年龄还是精神状态,赵某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但是,赵某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合法的合同行为,而是侵权行为,因此他和付某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是属于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不能强制履行。故AB错误;《民通意见》第148条第3款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监护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本题中赵某虽然是侵权的实行人,但也应当由付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故C对D错。

第4题:

小王母亲张某离婚后,1996年又与钱某结婚,小王随母亲一起生活,2012年,小王母亲与钱某离婚,对于小王的抚养问题发生了争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钱某对小王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对小王享有抚养权
B:即使张某与钱某离婚,小王与钱某之间的继承关系并不消灭
C:如果钱某不愿再继续抚养小王,小王则应当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
D:一旦钱某和张某离婚,小王与钱某之间的关系即告结束

答案:D
解析: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样,继父母与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离婚的,依照有关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据此,未成年的继子女在随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后,其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其继子女的继承权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母离婚时,已将继子女抚养成年、接近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的,应当不影响继父母对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

第5题:

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钱某的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 )。

A.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B.钱亮、钱小颖、王某、钱某母亲

C.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D.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


正确答案:B
 B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谢某已经与钱某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谢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因此谢某没有继承权。钱亮与钱小颖作为钱某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钱亮与钱某的父子关系并不因谢某与钱某的离婚而被破坏。王某作为钱某的配偶与王某的母亲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钱某的姐姐钱娜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第6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一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tt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 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第7题:

钱某匈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Ⅳ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
[解析]《继承法》第l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题中,钱某死亡后,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钱某的子女甲、乙。对于胡某,由于其在钱某死亡前,已经与钱某离婚,故其不能作为配偶继承胡某的遗产,因此,选项A错误。吴某死亡后,一方面,作为其配偶的胡某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吴某遗产;另一方面,作为其婚生子女的丙、丁也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而作为吴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乙同样可以继承其遗产。但是对于甲,由于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经成年,所以甲肯定不属于与吴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范围,甲无法继承吴某的遗产,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CD正确。

第8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A
《民通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9题:

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钱某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 A.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从未欠赵某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钱某所言属实 B.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赵某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C.赵某欺诈钱某而订立买卖合同,赵某请求钱某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钱某则主张撤销合同 D.赵某因货物买卖享有对钱某的金钱债权200元,钱某因劳务而对赵某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赵某向钱某主张给付,钱某则称双方债务抵销 .


正确答案:B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A项属于否认权而B项属于抗辩权。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第10题:

案情:
钱某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2年刑满出狱。其后,钱某长期沉迷于炒股,其向黄某借的用于炒股的10万元早已逾期。钱某的远房表亲廖某在某国有保险公司上班,钱某遂产生骗保险金的念头。
2006年4月,钱某与廖某协商,准备请黄某将钱某的双脚砍断后,由廖某办理保险理赔,获得理赔金后将分给廖某一部分。此后,钱某先后向廖某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数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总计达到七十余万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钱某。钱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理赔,钱某承诺将从所得的高额保险金中拿出15万元优先偿还黄某的本金及利息。黄某在钱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钱某的请求,由钱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某准备砍刀和塑料袋等工具并寻找作案地点。
某日晚8时许,钱某按约定骑摩托车到指定地点,黄某用砍刀将钱某双下肢膝盖以下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钱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钱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钱某向公安机关以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断双脚,以期获得赔偿。
一个月后,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廖某经手办理。未等理赔,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经鉴定,钱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
问题:
请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观点,分析钱某、黄某、廖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需简述相应理由。


答案:
解析:
(1)钱某与黄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钱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伙同黄某共同造成自己伤残,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正犯,黄某明知钱某是要以此方式骗取保险金,仍然予以协助,则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2)黄某应钱某的要求,故意砍断钱某的双脚,造成钱某重伤。尽管是应钱某请求而重伤害钱某,但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于重伤害的被害人同意是无效的,因此,黄某成立故意伤害罪。
由于黄某砍断钱某双脚的行为另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因此,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论以故意伤害罪。而钱某要求他人砍断自己双脚的行为,不应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3)钱某与廖某成立诈骗罪以及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从理论上看,相对于廖某而言,钱某的行为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而钱某明知廖某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廖某欲伙同自己采取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国有公司的财产,因此钱某又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所以钱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与贪污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论以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
相对于钱某而言,廖某明知钱某欲通过制造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自己仍然予以协助,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而廖某欲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财产,又成立贪污罪的正犯,因此,廖某成立贪污罪的实行犯与保险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论以贪污罪的正犯。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是针对公司、企业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如何定罪问题的规定,但是实务中也出现了有判决将其类比适用于其他不同身份者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案件。就本案看,对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整个犯罪计划来说,应当认为钱某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廖某只是协助理赔,因此,钱某是主犯,廖某是从犯,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观点,对二人均论以保险诈骗罪。其中,钱某是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廖某是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由于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诈骗罪已经着手。但未实际获得保险理赔,因此,钱某与廖某分别论以保险诈骗罪实行犯的犯罪未遂以及贪污罪实行犯的犯罪未遂,或保险诈骗罪实行犯未遂与保险诈骗罪帮助犯的未遂。
(4)钱某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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