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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四岁的丽丽知道明明是自己的哥哥,但却不知道自己是明明的妹妹。这种现象体现了儿童思维特点具有(  )。A 可逆性 B 不守恒性C 自我中心性 D 不可逆性

题目
单选题
四岁的丽丽知道明明是自己的哥哥,但却不知道自己是明明的妹妹。这种现象体现了儿童思维特点具有(  )。
A

可逆性                

B

不守恒性

C

自我中心性        

D

不可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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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二、演绎推理:共10题。每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你根据这段陈述,选出一个答案。注意,正确的答案应与所给的陈述相符合,不需要任何附加说明即可以从陈述中直接推出。

51.所有的亲戚我都问过了,谁也不知道明明的下落。上述断定为假,以为判定可以确定为真的是 ( )

A.有的亲戚不知道明明的下落

B.有的亲戚知道明明的下落

C.没有亲戚知道明明的下落

D.知道明明下落的亲戚没有问到


正确答案:B
51.B【解析】题干为假,真命题为:①并非所有的亲戚我都问过,②所有的亲戚我都问过,并非谁也不知道明明的下落,排除D。有可能都知道明明的下落,排除A、C,B项正确。

第2题:

四岁的丽丽知道小明是自己的哥哥,但当问她小明有没有妹妹时,她却回答没有。这体现了丽丽的( )思维特征。
A.可逆性 B.不守恒性 C.自我中心性 D.守恒性


答案:C
解析:
丽丽不能从她哥哥的角度思考问题,体现了自我中心的思维特点。

第3题:

四岁的丽丽知道明明是自己的哥哥,但却不知道自己是明明的妹妹。这种现象体现了儿童思维具有下列哪种特点【 】

A.可逆性

B.不守恒性

C.自我中心性

D.守恒性


正确答案:B

第4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蔡晓花称当初与郭明明结婚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郭明明承认蔡晓花所说属实,郭明明的陈述视为自认
B.郭明明声称郭丽丽不是其亲生女,要求确认没有父女关系,蔡晓花承认郭丽丽是其前男友之女,蔡晓花的陈述视为自认
C.如果郭明明提供了郭丽丽与自己的DNA鉴定报告,属于书证
D.如果蔡晓花提供了用U盘存储的郭明明与王小菜的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

答案:D
解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可见,AB项属于婚姻关系确认和扶养关系确认案件的情况,不能自认,AB项错误。鉴定报告属鉴定意见,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D项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正确。

第5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
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

答案:A,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

第6题:

四岁的芳芳,知道小军是自己的哥哥,当问她小军有没有妹妹,但她却说没有,这体现了芳芳思维特征的是( ) 。

A.单维思维
B.守恒性
C.不守恒性
D.不可逆性

答案:D
解析:
思维的不可逆性指改变人的思维方向,使之回到起点。前运算阶段的儿童不能这样思维。

第7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上诉期限
B、上诉法院
C、上诉权利
D、上诉义务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可见,ABC 正确,是法条明确规定的;D项错误。

第8题:

二、演绎推理,共10题(51-60),请开始答题:

51.所有的亲戚我都问过了,谁也不知道明明的下落。

上述断定为假,以下判定可以确定为真的是( )

A.有的亲戚不知道明明的下落

B.有的亲戚知道明明的下落

C.没有亲戚知道明明的下落

D.知道明明下落的亲戚没有问到


正确答案:B

第9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如果一审法院在开庭时进行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离婚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B、如果案件调解和好,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可以根据调解的内容要求制作判决书
D、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答案:A,B,D
解析: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可见,D项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表述是正确的。《民事解释》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可见,A项正确,离婚案件应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见,B项表述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和530条规定,达成调解的案件不得制作判决书结案,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才能制作判决书,因此C项表述错误。

第10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
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

答案:A,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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