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单选题2010年4月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某企业检查用工情况,发现该企业无故拖欠员工工资2万元,责令该企业在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6月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该企业仍未支付拖欠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2011年真题]A 责令该企业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企业处以罚款B 责令该企业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C 代表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 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题目
单选题
2010年4月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某企业检查用工情况,发现该企业无故拖欠员工工资2万元,责令该企业在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6月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该企业仍未支付拖欠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2011年真题]
A

责令该企业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企业处以罚款

B

责令该企业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

C

代表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

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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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题中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吴某应该赔偿单位200元行政管理费用、1万元培训费用、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本题应选ABC。

  注意:本题出在《劳动而合同法》颁布之前,原解析是以《劳动法》第102条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为依据。

第2题:

某市劳动局在劳动监察中发现某建筑企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无故拖欠30名民工工资,共计11000元,于是2∞3年3月4日作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建筑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局于3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建筑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1万元。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当事人对3月4日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当事人对3月18日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建筑企业不履行处理决定的,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工资

D.建筑企业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市劳动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万元,但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工资


正确答案:BC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
讲解:《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执行力,依法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也不可诉,故A项不正确。而3月18日的处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复议,也可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该市劳动局责令该建筑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该责令决定属于“行政裁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属于“市劳动局责令该建筑企业在15 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决定确定的权利人,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C项正确。市劳动局作为3月18日处理决定的作出主体,既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l万元,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工资。因此,D项不正确。依题意,B、c项当选。

第3题:

某市劳动局(住所地为该市甲区)在劳动监察中发现某建筑企业(住所地为该市乙区)任意长劳动时间,无故拖欠30名民工工资,共计100229元。于是2003年3月4日作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建筑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于3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建筑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1万元。3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建筑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当事人对3月4日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当事人对3月18日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C.建筑企业不履行处理决定的,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工资

D.建筑企业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市劳动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万元,但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工资


正确答案:BC
《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执行力,依法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也不可诉。市劳动局作为3月18日处理决定的作出主体,既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万元,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工资。

第4题:

某企业与其员工陈某终止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经济补偿。县人社局责令该企业支付给陈某1万元经济补偿金。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陈某为第三人
B:若陈某不服起诉的,该企业为第三人
C:若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县人社局
D:陈某对1万元经济补偿金不满意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案:A,B,C
解析: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决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据此,本题中,县人社局责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决定,属于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可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企业与陈某均和县人社局的责令支付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作为原告起诉。《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该企业与陈某中任何一方起诉的,另一方为第三人。综上所述,A、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C项正确。

第5题:

甲企业遇到几十年来未遇到过的海啸,短时无法开展生产,一时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这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6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主逃匿,如何保证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送达本人呢?


本题答案:在以往的欠薪案件查处工作中,拖欠工资的企业主逃跑后,劳动保障监察如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本人是非常困难的。《通知》对送达文书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已经逃匿的行为人,在无法直接将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送达本人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7题: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正确

第8题:

某市劳动局在劳动监察中发现某建筑企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无故拖欠30名民工工资,共计IIOOO元,于是2003年3月4日作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建筑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局于3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建筑企业在l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l万元。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当事人对3月4日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当事人对3月18日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建筑企业不履行处理决定的,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工资

D.建筑企业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市劳动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l万元,但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工资


正确答案:BC
81.答案:B、C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行政讲解:《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A书》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执行力,依法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也不可诉,故A项不正确。而3月1 8日的处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复议,也可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该市劳动局责令该建筑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该责令决定属于“行政裁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属于“市劳动局责令该建筑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决定确定的权利人,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C项正确。市劳动局作为3月18日处理决定的作出主体,既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l万元,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工资。因此,D项不正确。依题意,B、C项当选。

第9题:

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13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00元。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如果该企业在15日内仍没有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关于市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
B: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
C: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
D: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是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故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参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若市劳动局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由基层法院管辖;故市劳动局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也由基层法院管辖)。综合言之,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即A区法院。故排除B、D两项。《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必须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本题中,该企业的申请复议期限和直接起诉期限均应从6月19日起算,当直接起诉期限期满时(即12月19日),申请复议期限早已届满。故市劳动局最早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时间为12月20日。故本案应选A项。

第10题:

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曰不辞而别,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102条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A项属于录用费,B项属于培训费,C项属于绐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单位有权要求吴某赔偿这些费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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