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多选题甲有房屋一套,出卖于乙,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甲于3月5日交付房屋,乙于4月1日前支付全部价款100万元。甲于4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登记。3月10日,甲向银行贷款120万元,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1日,乙依约交付价款。4月11日,甲未经银行同意,将该房屋以110万元出卖于丙。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乙得知此事,要求甲履行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乙的权利B若甲欠银行债务无法清偿,银行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时

题目
多选题
甲有房屋一套,出卖于乙,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甲于3月5日交付房屋,乙于4月1日前支付全部价款100万元。甲于4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登记。3月10日,甲向银行贷款120万元,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1日,乙依约交付价款。4月11日,甲未经银行同意,将该房屋以110万元出卖于丙。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乙得知此事,要求甲履行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甲、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乙的权利

B

若甲欠银行债务无法清偿,银行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时,乙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丙买卖合同因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无效

D

若甲未告知乙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导致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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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将一套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双方约完:“全部价款分10次付清,每期20万元,在乙支付完毕价款前,甲保留房屋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乙支付第4期价款后,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乙一直没有支付第5期与第6期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是甲

B.乙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D.甲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乙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BCD

第2题:

请根据以下内容回答6~10题: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三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屋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交付的性质属于( )。A.现实交付B.指示交付C.简易交付D.占有改定


正确答案:D
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交付性质属于占有改定,即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并未现实交付。而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甲仅仅取得房屋的间接占有,故为占有改定。

第3题:

甲向乙购买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的登记,因此乙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因此甲丙签订的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
另外,注意,本题题目出错了,应该是“甲向乙出售房屋”。

第4题:

甲将一套房屋以300万元出卖给乙,未交付房屋,但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尚未支付价款即于2013年3月1日死亡,乙的继承人为丙和丁,丙于2013年6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丁表示放弃继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6月1日之前,甲有权请求丙支付300万元
  • B、6月1日之前,甲有权请求丁支付300万元
  • C、6月1日之前,丁有权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 D、丁自6月2日起对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

正确答案:A,B

第5题: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以300万元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为少交税款,双方约定在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中,交易价款写250万元,合同签订1周后,双方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因房款支付数额,双方发生纠纷,下列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性、效力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约定房屋价款2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甲、乙关于房屋价款250万元的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
D.乙仅有义务向甲支付250万元房屋价款
E.甲有权请求乙支付300万元房屋价款

答案:A,C,E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约定价款250万的买卖合同无效,而约定价款300万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有权请求乙支付300万的价款。

第6题:

甲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先将房屋交付给甲,但是在甲付清全部价款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在全部价款付清前,房屋因大火而灭失。对此,应由谁承担损失?( )

A.甲,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B.乙,因为房屋所有权属于乙

C.甲,因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无效,房屋所有权应属于甲

D.甲、乙各负担一半损失


正确答案:A
解析:对于房屋买卖,实行交付原则,即房屋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7题:

(二)2015 年4 月2 日,甲与乙约定:甲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乙,房价60 万元。乙支付房屋价款,甲随后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乙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15 年5 月20 日出租给丙,租期为2 年。2015 年5 月29 日,甲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甲继承。小甲于2015 年6 月将该房屋卖给丁,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题。

如丁向乙、丙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丁无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B.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C.丁无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D.丁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B,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31 条,若小甲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后,小甲就可以处分该房屋。此时小甲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小甲与丁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9 条的规定,因已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故丁取得房屋所有权。本题中,乙的占有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其对于甲和小甲构成有权占有,但乙对丁构成无权占有,所以,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丙就是基于承租权占有该房屋,相对于丁为有权占有人,丁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第8题:

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交付约定的价款,乙向甲实际支付了房屋,但未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后来,甲将该房屋抵押于丙.该抵押()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D.是否有效,由有关部门加以确定


参考答案:A

第9题:

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关于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的效力及案涉房屋权属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2016年3月3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甲、乙关于甲继续租住房屋5年的约定有效
C.2016年3月9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D.甲于5年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时,乙才取得房屋所有权
E.甲、乙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有效

答案:B,C,E
解析: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B正确,租期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20年。选项E正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10题:

甲将其房屋一套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依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支付了约定的房款,并将房屋装修后准备入住。不料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尚未交付购房款。现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乙向其返还房屋。乙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房屋系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间仅仅交付房屋而未进行过户登记,故不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乙已经入住系争房屋,但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仍为甲。嗣后由于甲仍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法律上的处分。所以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亦有效,同时由于甲、丙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根据《物权法》第9条,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但由于债的平等性,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故乙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支持。就甲、乙间的关系而言,由于合同有效,故甲的再次出卖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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