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不定项题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拘传刘永到庭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题目
不定项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
A

应延期审理

B

应中止诉讼

C

可拘传刘永到庭

D

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刘永明要扩展自己的经营业务,向银行贷款,请陈忠明帮忙提供担保。刘永明从银行贷款25万元,随后,刘永明与陈忠明订一份抵押合同,刘永明将其汽车抵押给担保人陈忠明,约定如2008年10月15日,刘永明到期不清偿贷款,陈忠明依法行使抵押权。两人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待刘永明偿还贷款临近时,经陈忠明催促,刘永明一直没有还贷。10月8日,陈忠明持抵押合同将刘永明作抵押的汽车开走寄放在当地交通大队院内。10月15日,刘永明向银行清偿贷款18万元。尚欠7万元及利息。陈忠明催告刘永明还清欠款,否则拒绝返还汽车。陈忠明的行为:( )

A.符合法律规定,如刘永明不能清偿,陈忠明拍卖汽车还款

B.符合法律规定,待刘永明清偿完贷款,陈忠明返还汽车

C.不合法,但刘永明不能清偿时,陈忠明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D.不合法,陈忠明应将汽车返还给刘永明,赔偿因扣押汽车给刘永明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D
「考点」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解析」《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因此陈忠明可以与刘永明就抵押权如何实现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直接将抵押物扣押。故本题应选D。

第2题:

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 )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拘传刘永到庭

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CD
CD。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刘永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第3题: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正闹离婚。王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王某在实施向刘某脸部泼倒硫酸的行为后,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但救助行为未能奏效,仍然发生了刘某被严重烧伤的后果,不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特征,犯罪已经既遂。


第4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一、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依法受理
B.按照申诉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
解析:
考查给付赡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的特殊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18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5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 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 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 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 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 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 )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拘传刘永到庭
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刘永 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同时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第6题:

根据材料,回答第 64~66 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6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第 64 题 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应:( )

A.依法受理

B.按照申诉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A
A。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7题:

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强为人可靠,遂跟小强说,如果小强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则将该房赠与小强。经过几天思考后,刘某与小强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子过户给小强,小强承担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但后来,小强拒绝扶养刘某,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刘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小强向刘某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小强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小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刘某诉请,法院应该判决小强返还刘某的房屋,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D。

第8题: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来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从1983年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无奈,在1995年,经村里同意,把张明的户口迁来,与刘星同住。刘花在张明户口未迁来之前,就为刘星还了村里的债务200元。张明与刘星共同生活4年半,每年负担外祖父的口粮、柴草等。1999年10月刘星病故,由张明负责办理了丧事,刘华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回来。下面不正确的选项是:( )

A.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

B.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

C.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D.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


正确答案:B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权的丧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解析」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B、D项错误。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第13条第4款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同无继承权是两码事,故A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

第9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 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 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 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 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 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应:( )
A.依法受理
B.按照申诉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 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 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10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一、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如在诉讼过程中,刘稳因病情恶化去世,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应中止诉讼,等待刘永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
B.应判决驳回刘稳的诉讼请求
C.应终结诉讼
D.应延期审理,等待刘永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

答案:C
解析:
考查适用诉讼终结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4项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因此,正确答案为C。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