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单选题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真题]A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B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C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D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题目
单选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真题]
A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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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为报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绑架了李某不满5岁的女儿赵某,赵某的母亲钱某向县公安局控告王某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的妻子吕某向公安局反映王某在案发后突然去外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王某、李某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

B.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应当自行回避

C.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可以不回避,因为是王某蓄谋报复李某

D.王某是被告人,李某和钱某是被害人,吕某是本案证人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是被害人赵某的父亲,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在该案的审判中应自行回避。故本题B项正确,c项不正确。因李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钱某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故本题A、D项不正确。

第2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和钱某不得离婚。3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又向法 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
A.依法审理 B.不予立案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3题:

问:借去赌博的钱能要回吗? 王某在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二个月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王某的借款能要回吗?


正确答案: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因此,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第4题: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遂向王某作出说明: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王某仍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违反了自愿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该用“判决”的形式,不能用“裁定”。因此,法院适用裁定形式错误。本题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吴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不能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选项B正确。

第5题: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选项B正确,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中仅有借款“账号”信息,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C错误,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D错误,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而非反证。

第6题:

(一)

王某向钱某借了50万元人民币,钱某要求王某提供担保。遂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一间价值10万元的房屋为其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作了抵押担保。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抵押合同。到期,王某没有还钱。

请回答以下问题:

假设双方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合同已生效

B.抵押合同未生效

C.钱某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D.钱某不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AD

第7题:

200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1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考点】执行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案可由底某住所地或者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只有B项符合要求。

第8题:

钱某将王某打成轻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和精神损害1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钱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驳回了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钱某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王某没上诉,但他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钱某赔偿其精神损害1万元的请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

A.可以不予审查

B.必须予以审查

C.一律不予审查

D.应当予以审查


正确答案:A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钱某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二审的审理范围实际上已经限定在上诉一方请求的范围之内,本题中,王某并未上诉,只是在答辩状中再次提出了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王某在答辩状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同时依据《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二审法院不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因此,本题正确的选项为A。

第9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
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

第10题:

王某和张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王某认为张某分两次共借其5万元,第一次借款额为3万元,第二次借款额为2万元,分别都有借据为证,但是第二次借款的借据王某不小心弄丢了。但是张某仅承认第一次借王某3万元,否认第二次借款。王某由于近来生意不景气,急需资金周转,王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

A:王某不能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
B: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
C:虽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是因为王某将第二次借款的借条丢失,案情复杂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B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于第一笔借款,王某有借条,而且张某也予以承认,事实已经十分清楚,所以王某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就该部分欠款先行裁决,以解燃眉之急。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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