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多选题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题目
多选题
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

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

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

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

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B
解析: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源圣公司董事长陈某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AB两项,《公司法规定(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源圣公司董事长陈某帮助股东霓美公司抽逃出资,应当对返还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东霓美公司需要向源圣公司返还出资的相应利息。
C项,《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股东霓美公司抽逃出资,源圣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项,《公司法规定(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公司在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之前,需要先催告其返还出资,而不能直接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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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为了使丙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甲公司作为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均未到会.于是甲公司代表自行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表决作出了为甲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虽无乙公司参加,但决议仍然有效

D.该股东会表决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正确答案:A
96.【答案】A 【考点】 保险人的责任【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入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本题中该受益人的指定是无效的,视为没有受益人.《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甲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给李某的继承人而不是华润公司.《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伤亡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因此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中不能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而减免自己的责任.所以B、C、D都是错误的表述.

第2题: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 )


正确答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3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问题中,哪些应给以否定的回答?( )。

A.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行政法规的,该决议是否当然无效

B.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由此作出的决议是否当然无效

C.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该决议是否当然无效

D.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后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BCD
 【考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解析】《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4题:

(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答案:A,D
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圣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不论持股天数与比例)均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甲、乙、丙均可起诉霓美公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因此,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的,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第5题: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B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本条第三项规定可知,霓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协助霓美公司抽逃出资的董事陈某应对返还1亿元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霓美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
选项D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经催告霓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出资的,股东会才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故未经催告直接解除霓美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违法。

第6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如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答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甲出资比例占22%,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以甲代表的表决权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规定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规定,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题目中接受担保的股东甲没有回避表决,不符合规定。(教材p36)(3)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题目中乙丙丁赞成,三人代表的表决权为70%,决议通过。(教材p49)

第7题: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正确答案:B

第8题:

兰花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3月,公司股东会决议:持股最少的三名股东必须将其一半股份赠与该公司的关联企业。2010年4月,公司监事会直接召集召开了股东会,决议买下本地一块商业用地。对于这两次会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权利受损害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B.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权利受损害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C.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可以监事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D.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D

第9题:

(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答案:A,D
解析: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甲持股25%,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甲、乙、丙合计持股40%,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乙持股8%,丙持股7%,均不足10%,均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答案:B
解析:
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符合题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符合题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故D项不符合题意。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决定,不由临时董事会决定。改任丙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项、C项、D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故本题应选B。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本题中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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