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问答题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

题目
问答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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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农民赵某因生活所迫,于l995年出外谋生,家中留下妻子张某与女儿赵红。赵某一走多年,杳无音信,生死未卜。2000年,张某向法院申请判决宣告赵某死亡。之后不久,赵红患重病,张某无钱医治,恰逢同村人王某相助,才使孩子转危为安。张某本人亦有病,为不使孩子受苦,将女儿交给王某收养,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2001年,张某与同村钱某结婚,不久钱某也死亡。2002年,赵某返回村中,请求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与张某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赵某可以与张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B.赵某不能与张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如愿意重新结合,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C.收养关系应当自赵某单方请求时解除

D.收养关系不能因赵某的单方要求而解除,除非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


正确答案:BD
「考点」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B正确。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收养关系的内容,《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二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本题中的收养关系不能因为赵某的单方要求而解除。D正确。

第2题:

1995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子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2002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3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5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一案应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3.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是何时?

5.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应当怎么样处理?


正确答案:

1.本案应当由李某下落不明前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之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1年。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依照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3.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一定的顺序,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应当依照其配偶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宣告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相关规定是,《民法通则解释》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应当是2005年2月2日。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据以上规定及法理,李某死亡的时间应为自然死亡的时间。 
5.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李乙享有对刘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是,李某遗嘱中所述的财产并非全部都是李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李某与赵某共有的房屋和存款必须分出赵某的一半之后才能由李乙按照李某的遗嘱继承。

第3题:

赵某为钱某打印一本书稿,钱某借给赵某一本工具书。赵某完成打印任务后,钱某一直没有给赵某支付报酬。钱某借给赵某的书,赵某也没有还给钱某。于是,钱某想用工具书抵 偿应馈给赵某的报酬。请问下列解释中正确的有( )。 A.如果赵某同意,赵某与钱某的债务可以抵销 B.即使赵某同意,二人的债务因种类不同也不能抵销 C.无论赵某是否同意,因为该债务都已到期,如果数量相当也可以抵销 D.如果赵某不同意,赵某与钱某的债务不可以抵销


正确答案:AD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其条件有:(1)当事人互负债务;(2)经双方协商一致。
[解题技巧]意定抵销是私法行为,当事人只要同意就可以。

第4题:

张某与妻吵架后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5年后因想家心切回到家中,得知半年前其妻王某已向法院申请其死亡并改嫁李某,张某与王某的女儿张小已由赵某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有。下列关于张某的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A.张某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B.张某不得请求确认王、李间的婚姻无效

C.张某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赵某对张小已的收养关系

D.张某可以要求村办工厂归还占有的住房并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C
[考点] 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及解析]C。依《民法通则》第24条第l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明确知道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依第37、38条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收养关系也合法有效,仅仅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时除外。依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财产返还,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可以不予以返还。亦即第三人非法取得的则应返还。综上,C项当选。

第5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钱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用于偿债并告知了钱某、孙某。后来赵某经钱某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赵某的妻子知情后与赵某发生冲突,失手杀死赵某而被判刑。赵某死后,其妻和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赵妻和他儿子的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受让的赵某的合伙份额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赵某赠与的合伙份额

C.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2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 选项中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告知了钱某、孙某,因此为有效行为,当选。B 选项中赵某给其情人份额的行为仅经过钱某的同意,但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无效的,不当选。第50 条第1 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赵某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且各合伙人同意,故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继承法》第7 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赵某之妻因过失而不是故意杀害赵某,并不丧失继承权,且各合伙人同意她的请求,故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

第6题:

赵某于1993年2月4日离家出走,2000年5月人民法院依据其妻子的申请宣告赵某死亡。并且对其留下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分配,赵某的妻子和父母平均分配了赵某留下的三间房屋。但是实际上赵某并未死亡,他在南方的一个小镇做生意,后来,因病于2001年7月身亡,赵某留有遗嘱将自己在老家的三问房屋全部留给自己的父母。赵某的遗产应当怎样继承( )

A.按遗嘱处理遗产

B.按法院判决处理

C.应当由法院根据情况重新判决

D.由赵某的妻子和她的父母选择决定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遗产继承问题。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本题案例中,赵某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对赵某遗产的继承应当按照遗嘱处理。

第7题:

张某死亡,其遗产由其妻赵某和两个孩子张甲、张乙法定继承。当时赵某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7600元。胎儿因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不久便死亡。这17600元应当由谁继承?( )

A.由赵某、张甲、张乙三人继承,均分

B.由赵某继承1/2,张甲与张乙继承1/2

C.由赵某继承

D.由张甲与张乙继承


参考答案:C

第8题: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2003年5月钱某因意外事故死亡,2003年11月赵某的父亲以赵某与钱某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该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 )

A.赵某

B.钱某的近亲属

C.赵某与钱某的近亲属

D.不列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A
参见《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

第9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钱某与李某之间关于赵乙的收养无效

D.赵某的父亲应返还因继承而取得的房屋一间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问题。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后,其父亲继承了赵某的一间房屋,该房屋在继承后未发生不可抗力的灭失问题,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改嫁周某,周某死亡后,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将子女送与李某,其收养关系依法有效。赵某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收养关系,而应与收养人李某协商,经李某同意可解除收养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第10题:

赵某婚后下落不明5年,其父母可以申请法院( )。

A.先宣告其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B.宣告其死亡

C.先公示寻找,后宣告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D.在宣告失踪后寻找仍无下落时,才能宣告其死亡


正确答案:B
B。本题考查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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