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多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题目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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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甲转让其共有份额时,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选项B说法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乙、丙、丁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戊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丙是分期付款,戊的付款条件优于丙,故丙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选项D说法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若甲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的,丙、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2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购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丙
B: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丁
C:甲可将其份额转让给戊
D: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和丁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果不是即意味着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题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视为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第3题:

2000年1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五环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C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头牛,甲占有30%份额,乙占有50%份额,丙占有20%份额,丁向丙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该牛,丙十分动心。在共有人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应当取得甲、乙二人同意后方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B.丙取得甲的同意即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C.丙取得乙的同意即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D.丙无须取得甲、乙的同意即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答案:C
解析: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而非“人数”)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考查:所有权

第5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排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题:

甲、乙、丙三人以 3:2:1 的比例按份共有一头骆驼,用于旅游服务。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乙、丙均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甲的份额应当

A.由丁购买
B.由乙、丙等额购买
C.由甲在乙和丙中指定一人购买
D.由乙、丙按所持份额比例购买

答案:D
解析:
司法解释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本题选D

第8题:

2011年,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以80万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则不接受丁成为股东。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D

第9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比例为:10%、20%、30%和40%。甲拟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若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则甲不得将份额转让给戊
B.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丙不同意该转让,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
D.若乙和丁愿意购买该份额,则应当由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丁的共有份额最高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是自由的,只不过需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选项C错误,丙不同意转让的话,他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便他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他也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但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选项D错误,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10题: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拟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对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特别约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如果甲欲转让给乙,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B.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丙主张优先购买,出价与丁一样,但付款时间较丁晚半年,此时丙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C.如果甲欲转让给丁,通知了乙丙,通知中记载“乙丙需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该记载有效
D.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选项B: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选项C: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选项D: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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