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单选题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B 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 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D 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

题目
单选题
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

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

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

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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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依约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登手续。根据《物权法》,本案()

A. 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

B. 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已经转移

C. 买卖合同未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D. 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正确答案:D

第2题:

关于刘某申请安置房的房屋登记的说法正确的为( )。

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预告登记

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某应当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C.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与刘某申请预告登记,刘某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

D.房屋竣工交付后,刘某应当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正确答案:C

第3题:

刘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房款。2005年10月,房屋竣工后,刘某才发现,该套商品房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补给了谢某。刘某遂与谢某.甲公司发生纠纷。2006年11月,刘某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刘某有权主张优先获得该套房屋

B.刘某有权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C.刘某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D.刘某有权主张甲公司支付60万元的赔偿


正确答案:CD
54.答案:C、D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拆迁入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入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入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入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 A选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题中,甲公司隐瞒了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构成了欺诈,刘某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该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刘某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起诉之时已过了一年除斥期间,故刘某无权撤销该合同,B选项错误。由于被拆迁入享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故刘某所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刘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C、D选项正确。

第4题:

存量房买卖交易当事人进行房屋交付的情形包括(  )。

A.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约定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B.房屋交付中的房屋实物交付和不动产权证的交付方式是同时交付
C.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D.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若干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
E.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答案:A,C,D,E
解析:
买卖双方应该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条件。一般来说,存量房买卖交易当事人约定房屋交付,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约定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②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③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若干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④按照本项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第5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
B.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

第6题:

乙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160万元,乙首期付款65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双方签订合同后,乙即依约支付了首期房款,并将办理贷款所需各项手续交银行办理贷款。在此期间,B公司因房屋热销,又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赵某,赵某一次性付款180万元,B公司遂将房屋交付给赵某。乙得知后,与B公司发生纠纷。经查.赵某对该房屋系二次出售并不知情。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与B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B公司与乙及赵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有效

C.乙有权主张赵某与B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已付房款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问题。依《商品房解释》第8条的规定可知,选项BD正确。

第7题:

请根据以下内容回答6~10题: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三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屋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交付的性质属于( )。A.现实交付B.指示交付C.简易交付D.占有改定


正确答案:D
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交付性质属于占有改定,即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并未现实交付。而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甲仅仅取得房屋的间接占有,故为占有改定。

第8题:

案情: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诚信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楼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诚信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一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问题:刘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参考答案:

刘某应向丁县法院起诉。因为这是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丁县法院。


第9题:

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 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第10题:

存量房买卖交易当事人进行房屋交付的情形包括(  )。

A、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约定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B、房屋交付中的房屋实物交付和不动产权证的交付方式是同时交付
C、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D、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若干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
E、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答案:A,C,D,E
解析:
买卖双方应该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条件。一般来说,存量房买卖交易当事人约定房屋交付,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约定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②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③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若干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④按照本项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通常情况,存量房买卖当事人都会选择第一种情况,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再进行房屋交付,而其他三种情况都是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的房屋交付,存在一定的风险。B项,房地产经纪人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在协助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时,应意识到房屋交付中的房屋实物交付和不动产权证的交付是两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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