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单选题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  )[2015年真题]A 诉讼终结的裁定B 驳回起诉的裁定C 不予受理的裁定D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题目
单选题
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  )[2015年真题]
A

诉讼终结的裁定

B

驳回起诉的裁定

C

不予受理的裁定

D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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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姜华与曾倩因感情不和而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他一们7岁的女儿姜丽丽由曾倩抚养,姜华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半年后,因姜丽丽上学花销增大,曾倩一人无力支付,遂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曾倩可以向原法院起诉

B.曾倩可以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C.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若法院受理,可以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抚育费


参考答案:D

第2题:

王某(女)与刘某(已去世)于1984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王某有一子,名为王岚,7岁;刘某有二女,名为刘红、刘丽,分别为8岁、6岁。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A区。2007年5月,王某要求王岚、刘红、刘丽给付赡养费,但三人均置之不理。王某遂欲向法院起诉。其时,王岚居住在该市B区.刘红居住在C区,刘丽居住在D区。请问,王某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正确答案:ABCD
ABCD。

第3题:

赵亚委托陈律师向区法院起诉与其在德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籍丈夫王利离婚,王利委托江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区法院可以适用()的方式,向王利送达诉讼文书。

A.向王利的代理人江律师送达

B.向赵亚的代理人陈律师送达,并转交王利

C.向赵亚送达并转交王利

D.由中国驻德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参考答案:AD

第4题:

2000年1月张近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其妻王莉带着孩子含辛茹苦,艰难维持生计。2005年3月,王莉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对王莉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A.应予受理 B.不予受理
C.先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再进行审理 D.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
解析:
【考点】起诉
【解析I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被告是否失踪,在所不问。王莉的起诉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张近的问题,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办理,故本题 选A。

第5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和钱某不得离婚。3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又向法 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
A.依法审理 B.不予立案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6题:

王丽和张明婚后不久,王丽怀孕,此时张明不满王丽,欲提出离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院才受理张明的离婚请求。()

A.王丽怀孕期内

B.王丽分娩后半年内

C.王丽分娩后1年内

D.王丽分娩1年以后


参考答案:D

第7题:

王丽和张强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张强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一年后王丽迁居丁市,欲起诉至法院,与尚在服刑的张强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王丽原住所地法院

B.乙市张、王二人结婚登记地法院

C.丙市张强服刑地法院

D.丁市王丽现居住地法院


正确答案:D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选D。

第8题:

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因为按照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高院1989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人同居时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李大明无权分割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因二人不是配偶关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也才有权分割。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要求生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


第9题:

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
B: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
C: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
D: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项C错误。

第10题:

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

A.诉讼终结的裁定

B.驳回起诉的裁定

C.不予受理的裁定

D.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自夫或妻一方死亡之日起自动消灭。据此可知,张丽与王旭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于王旭死亡之日消灭。因此,张丽的诉讼不再符合起诉条件。另外,《民诉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可知,法院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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