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单选题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A 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B 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C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D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

题目
单选题
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
A

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

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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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19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正确答案:B

第2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B项正确。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正确。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ABC。

第3题:

刘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掉人海中,就此下落不明。现已过三年,刘某的债权人韩某申请宣告其死亡,但刘某的父母、妻子坚决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刘某父母的意见为准,不得宣告死亡

B.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不得宣告死亡

C.应以利害关系人韩某的意见为准,宣告其死亡

D.刘某下落不明未满法定期限,裁定驳回韩某的申请


正确答案:A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知申请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故选A。

第4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某甲想杀害其妻子,便劝说其妻子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希望飞机失事而致使其子死亡。某甲的妻子便乘飞机旅游,结果飞机果然失事而死亡。某甲的劝说行与其妻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某乙为抢劫而殴打李某,李某逃跑,某乙随后追赶。李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上掉下,某乙拾得钱包后离开。某乙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问存在因果关系
C.赵某是死刑犯,在即将对赵某执行死刑时,某丙夺走法警的手枪将某丙杀死,丙的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某丁为了盗窃钱财将王某的皮包窃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放的是一把手枪,某的盗窃行为与王某枪支失窃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A,B,D
解析:
【精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A项中,虽然某甲妻子按照某甲的劝说乘坐飞机,但是由于飞机的失事不是某甲所能控制的,所以某甲的行为与其妻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项中,某乙获得的钱包不是其通过暴力行为而得到的,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C项中,虽然赵某即将被执行死刑,但是某丙的行为却是赵某死亡的客观原因,所以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某丁虽然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但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5题:

2019年5月17日下午,北京市气象局发布了橙色预警雷暴天气,于是唐某未到下班时间驾车载着韩某提前开溜,下班路上遇上罕见冰雹天气,韩某出于好奇下车捡拾冰雹拍照留念,因雨天路面湿滑,唐某被紧跟其后的小汽车追尾导致唐某腰椎间盘突出,经鉴定为五级伤残;韩某在捡拾冰雹过程中被冰雹砸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唐某负次要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唐某、韩某就工伤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唐某与韩某均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开溜,不予认定为工伤
B.韩某被冰雹砸伤,不予认定为工伤
C.韩某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D.唐某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企业按月发放给唐某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唐某工资的70%
E.唐某对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若唐某仍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答案:B,D
解析:
唐某与韩某提前开溜,仅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定,下班路上唐某受到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所以唐某属于工伤,韩某遭受的是天灾,不得认定为工伤。唐某五级伤残,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企业按月发放给唐某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唐某工资的70%是完全正确的;劳动能力鉴定属于技术鉴定,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所以不得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6题:

债权人韩某下落不明,债务人关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则提存后标的物以外损失,损失应由( )承担。

A、韩某

B、关某

C、韩某和关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参考答案:A

第7题:

原告李某为追讨1万元欠款将被告韩某告上法庭。一审中韩某败诉,韩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韩某为了扭转败局向法院提出,其实李某的妻子在同一时间也曾向他的妻子借款1万元,因此两相抵消,现在韩某自然无须还钱。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此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
B:一并审理,最后判李某败诉
C: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韩某另行起诉
D: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诉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个独立的诉,因此完全可以另案审理,这里如果二审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原告对此不仅是丧失了审级利益这么简单,因此D发回重审的做法并不合适。

第8题:

李某在购买机票的同时购买了20万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李某有一子年幼,母亲年老无人照顾。飞机中途失事,李某死亡,该保险金应()

A.作为遗产由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共同继承

B.由李某的儿子与母亲共同享有

C.作为遗产由李某的妻子继承

D.给付给李某的妻子


参考答案:D

第9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10题:

汪某、韩某约定:汪某将100吨汽油卖给韩某,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韩某应向汪某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韩某未交付定金,汪某按期向韩某交付了货物,韩某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汪某可请求韩某支付定金
B.韩某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汪某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汪某无权请求韩某支付价款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具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外,还须满足实际支付定金的条件,该定金合同才生效。本题中,韩某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因此,汪某不享有支付定金的请求权。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汪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汪某韩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因此,汪某有权请求韩某支付合同价款。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定金合同生效与否与是否交付定金有关,与主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无关。因此,汪某是否交付汽油与定金合同是否生效无关。所以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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