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多选题天驰公司将商标“急速”用于其生产的电动车已有数年,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但一直未申请注册。亚新公司与天驰公司有一定业务往来,其于2008年3月1日经核准注册取得“急速”商标专用权,并开始生产、销售“急速”电动车。2009年3月1日,亚新公司将该商标专用权许可其子公司使用两年。2010年3月1日,亚新公司取得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迅达侵犯亚新公司的“急速”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亚新公司30万元。迅达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天驰公司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亚新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无效,

题目
多选题
天驰公司将商标“急速”用于其生产的电动车已有数年,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但一直未申请注册。亚新公司与天驰公司有一定业务往来,其于2008年3月1日经核准注册取得“急速”商标专用权,并开始生产、销售“急速”电动车。2009年3月1日,亚新公司将该商标专用权许可其子公司使用两年。2010年3月1日,亚新公司取得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迅达侵犯亚新公司的“急速”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亚新公司30万元。迅达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天驰公司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亚新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无效,但应当最迟于2013年2月28日提起宣告亚新公司商标无效的申请

B

天驰公司的商标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不受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期限的限制

C

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乙的子公司依据不当得利请求亚新公司返还许可使用费

D

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迅达可以不必再向亚新公司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在其电子系列产品上使用“鑫盛”商标至今已有15年,但一直未注册。2006年8月乙公司将“鑫盛”注册为咨询公司商标。甲公司()。

A应停止使用“鑫盛”商标

B可继续使用“鑫盛”商标

C须将“鑫盛”转让给乙公司

D经乙公司的许可后再使用乙公司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公司于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红雨”商标经营服装,但为了免交商标申请费与维持费,甲公司一直没有申请注册。2002年5月,经营服装的乙公司将“红雨”商标抢先注册,用来生产服装。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先使用,因此乙公司注册不当

B.甲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红雨”商标

C.甲公司应当停止使用“红雨”商标

D.甲公司应当将“红雨”商标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转让费


正确答案:ABD
「考点」商标注册的条件;申请在先原则
「解析」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原则上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只有先使用的商标知名的,才能制止恶意抢注,否则不得使用。本题甲公司虽使用该商标但没有使之知名,因此不予保护。

第3题:

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雪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个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乙啤酒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使用了雪之恋商标

B、丙运输公司受乙公司的委托帮其免费运送“雪之恋”啤酒,并不知道甲公司上述情况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雪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制作“山雨”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甲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和乙公司生产“雪之恋”啤酒的情形,向乙公司出租储藏啤酒的仓库


参考答案:B

第4题:

下列注册商标申请,应依法予以核准注册的是( )。

A.甲公司以“天安门”为丝绸产品的注册商标的申请

B.乙公司注册商标申请图案与某国国旗相似,但该国政府并不知道

C.丙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图案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D.丁公司申请以“白雪”作为其雪糕的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权的客体。A选项属于我国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B选项同外国国旗相似;C选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这三项均不得成为注册商标。

第5题:

“TD”是天津天达公司的英文缩写,中文“天达”是其译音。“TD”、“天达”及“白云(图形)”一直作为天津天达公司的标志。自2001年开始,天达公司将上述标志以单独或组合形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商标,并相继取得24大类100余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天达”系列商标)。2002年2月天达公司取得“天达”文字商标、“白云(图形)+TD”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24类啤酒及制造啤酒用原料等商品。2005年4月,天达公司将“天达”、“白云(图形)+TD”商标使用在天津天达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天达啤酒上。2005年5月10日,天津圣华工程公司经申请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天达+白云(图形)+TD”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 (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2005年11月26日,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核准,天津圣华工程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平安公司。2005年12月29日,以平安公司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2005年12月,平安公司、四川天府公司作为生产单位,天庆公司作为经销单位开始生产销售白酒、冰酒(葡萄酒),三者将“天达”和“TD”分别作为白酒和冰酒的商品名称。三者在生产销售天达白酒、TD冰酒期间,天庆公司与天津市中化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广告承揽合同》,并在天津主流媒体上多次刊登广告。

请问:

(1)类似商品以相同商标注册是否构成侵权?

(2)圣华公司行为是否是恶意抢注?


正确答案:(1)“TD”、“天达”及“白云”图形作为天达公司无形资产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取得了“天达”系列商标专用权经授权广泛使用于企业和商品上其中包括天达啤酒。平安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个别字体、图形略加改动后组合成“天达+白云(图形)+TD”进行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天达白酒、TD冰酒上因其与原告注册商标别无二致显然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法律上构成注册商标的近似。 我国商标法中的商品分类表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是商标分类注册、管理、检索的依据只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时的参考不能作为商标侵权与否的法律依据。 虽然原告申请啤酒商品注册商标为32类被告白酒商品注册商标为33类。但在消费者看来无论是啤酒、白酒还是葡萄酒均属同类产品即酒类。因此天达白酒与天达啤酒构成商品的类似。综上所述三被告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恶意以误导消费者从中获利其行为有悖诚信原则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应依法判决三被告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天达十白云(图形)+TEDA”商品名称销毁标识及其瓶贴和包装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恶意抢注是商标注册中常见的侵权现象主要是侵权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相关手段抢先申请商标注册借以排斥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被告正是以此种方式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将非法目的合法化如被告复制、剽窃天达商标行为被注册行为所掩饰。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作了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名称权”也属于在先权的一种天达公司享有的“天达”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在先的情形毋庸置疑。恶意抢注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圣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1)“TD”、“天达”及“白云”图形作为天达公司无形资产,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取得了“天达”系列商标专用权,经授权广泛使用于企业和商品上,其中包括天达啤酒。平安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个别字体、图形略加改动后,组合成“天达+白云(图形)+TD”进行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天达白酒、TD冰酒上,因其与原告注册商标别无二致,显然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法律上构成注册商标的近似。 我国商标法中的商品分类表,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是商标分类注册、管理、检索的依据,只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时的参考,不能作为商标侵权与否的法律依据。 虽然原告申请啤酒商品注册商标为32类,被告白酒商品注册商标为33类。但在消费者看来,无论是啤酒、白酒还是葡萄酒均属同类产品,即酒类。因此,天达白酒与天达啤酒构成商品的类似。综上所述,三被告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恶意,以误导消费者从中获利,其行为有悖诚信原则,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应依法判决三被告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天达十白云(图形)+TEDA”商品名称,销毁标识及其瓶贴和包装,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恶意抢注是商标注册中常见的侵权现象,主要是侵权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相关手段抢先申请商标注册借以排斥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被告正是以此种方式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将非法目的合法化,如被告复制、剽窃天达商标行为被注册行为所掩饰。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作了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名称权”也属于在先权的一种,天达公司享有的“天达”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在先的情形毋庸置疑。恶意抢注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圣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第6题:

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第7题:

甲公司在其月饼系列产品上使用“美斋”商标至今已有12年,但一直未注册。2002年11月乙公司将"美斋"注册为服务商标。甲公司( )。

A.可继续使用“美斋”商标

B.须将“美斋”商标转让给乙公司

C.应停止使用“美斋”商标

D.经乙公司的许可后再使用“美斋”商标


正确答案:A
「考点」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解析」本题中,甲公司使用的是商品商标。乙公司使用的是服务商标,二者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甲公司可以继续使用。

第8题:

广西科健工业贸易进出口公司1984年5月起使用“神龙”商标出口电风扇。北京力达股份有限公司自1986年7月起生产销售“神龙”牌吊扇,两家公司均未对“神龙”商标予以注册。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两公司均欲申请注册“神龙”商标。1990年3月7日,科健公司通过邮局寄发注册商标申请材料,北京力达公司也于同一天将申请材料寄出。国家商标局分别于3月10日、8日收到科健公司与力达公司申请材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同日申请使用在先原则,国家商标局应驳回力达公司申请,核准“神龙”商标为科健公司注册商标

B.如果科健公司与力达公司以前均未使用过该商标,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商标局裁定

C.双方申请人应在30天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D.“神龙”牌商标应核准注册归力达公司所有


正确答案:A

第9题:

广西科健工业贸易进出口公司1984年5月起使用“神龙”商标出口电风扇。北京力达股份有限公 司自1986年7月起生产销售“神龙”牌吊扇,两家公司均未对“神龙”商标予以注册。随着公司业务的 发展,两公司均欲申请注册“神龙”商标。1990年3月7日,科健公司通过邮局寄发注册商标申请材料, 北京力达公司也于同一天将申请材料寄出。国家商标局分别于3月10日、8日收到科健公司与力达公司申 请材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 A.根据同日申请使用在先原则,国家商标局应驳回力达公司申请,核准“神龙”商标为科健公司注册商标 B.如果科健公司与力达公司以前均未使用过该商标,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商标局裁定 C.双方申请人应在30天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D.“神龙”牌商标应核准注册归力达公司所有


正确答案:D
根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可见,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本题中力达公司申请在先。

第10题:

美国甲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在其本国享有“A”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中国的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也使用“A”商标,并享有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美国申请注册。美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此情况下,依据中国商标法,( )商标权。

A.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 B.甲公司未侵犯乙公司的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 D.甲公司与乙公司均未侵犯


正确答案:A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