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知识

问答题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应如何登记发证?

题目
问答题
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应如何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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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公民申请"农转非"户口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公民申请"农转非"户口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符合政策规定,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公安部门审批后,要及时到县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
三、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中16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持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

第2题:

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如何办理户口迁出?


正确答案: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第3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民张某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______

A、张某全家

B、张某所有

C、国家所有

D、张某所在农村集体所有


参考答案:D

第4题: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第5题: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第6题:

离休干部失踪超过()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离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离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 A、12个月
  • B、10个月
  • C、8个月
  • D、6个月

正确答案:D

第7题:

依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
  • B、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有权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 C、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
  • D、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流转
  • E、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不能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正确答案:B,C

第8题:

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正确答案: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第9题:

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应如何登记发证?


正确答案: 由转让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进行重新勘界,填报登记申请、勘验表,连同转让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报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发证。

第10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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