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2005年版)第3.1.13条第1款规定,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的构件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5%,故Ⅰ不正确。
根据第3.1.2条规定,普通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按表3.1.2(表1)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故Ⅱ正确。
根据第4.2.10条规定,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故Ⅲ正确。
根据第4.1.7条第3款规定,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故Ⅳ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