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单选题李某购买了画家王某与张某共同创作的一幅风景画,美术馆若想展出该画,需经()同意。A 李某B 王某与张某共同C 王某或张某D 李某、王某与张某中之一人

题目
单选题
李某购买了画家王某与张某共同创作的一幅风景画,美术馆若想展出该画,需经()同意。
A

李某

B

王某与张某共同

C

王某或张某

D

李某、王某与张某中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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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画家王某将其创作的一幅山水画以1万元价格卖给了李某,李某因此取得了该山水画的哪项权利()。

A.著作财产权

B.著作人身权

C.该画作原件的所有权和全部著作权

D.该画的原件所有权和展览权


参考答案:D

第2题:

收藏家金某向画家李某购买了一幅画,金某在对该画享有展览权的同时,还对该画享有()。

A.出租权
B.改编权
C.抗辩权
D.物权

答案:A
解析: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因此,金某在享有展览权的同时还享有出租权。

第3题:

张某从画家李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则张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A.展览权

B.改编权

C.出租权

D.复制权


答案:A
解答:著作权与物权是可以分离的,但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物权有时会出现重叠,因为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的物权与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人时,展览权虽属于著作财产权,但行使时必须借助于作品载体才能实现,因而必然受作品原件物权的制约。为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可见除展览权外的著作权仍归画家李某所有。

第4题:

张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自己的一幅名画卖给李某,在交付之前,该画被赵某盗走,转卖给周某。表述正确的是:
A.该画的著作权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B.周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李某亦可
D.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但李某不可


答案: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著作权只能属于作者享有。A项说法错误。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周某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张某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李某无此权利,因该动产尚未交付,李某尚未取得画的占有,因此,既无原物返还请求权,亦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依《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并未取得所有权。

第5题:

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其中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王某想精装修房屋,李某不同意,王某坚持,李某提出分手,并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日刮大风,王某忘记关窗,窗玻璃刮碎坠落砸伤张某,张某要求赔偿。王某找到律师刘某,刘某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

A:王某与李某按份共有该房屋,二人各占50%的份额
B:王某要精装修房屋,须经李某同意
C:李某转让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即王某占70%,李某占30%,而不是等额享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属于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需经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王某占70%的份额,因此王某装修房屋不需经李某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李某转让房屋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共有的房屋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王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债务。

第6题:

王某从画家李某手中购买了李某所创作的油画《白云山》王某对该幅油画享有()

A.修改权

B.署名权

C.展览权

D.复制权


参考答案:C

第7题:

画家张某将其创作的《戏虾图》卖给画店老板李某。后来张某所在单位拟举办一次美术展览,张某于是去找李某要画展览,李某唯恐画丢失了,故不同意。张某于是请一位在机关工作的同志去吓唬一下。后来李某一怒之下将画撕毁。张某于是状告李某侵犯其著作权。
问:(1)张某对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2)李某对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3)该画的展览权归属谁,为什么?
(4)李某毁画行为是否侵犯张某著作权?


答案:
解析:
(1)张某对该画有著作权,因为其创作了该作品。
(2)李某对该画有所有权,因为他买的是该画的载体。
(3)该画展览权归李某,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展览权随原件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4)李某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因为他有权处分画的载体。

第8题:

罗某从画家张某处购买了一幅画,罗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A.出租权

B.改编权

C.展览权


参考答案:C

第9题:

共用题干

王某委托画家张先生为其创作了一幅山水画,在得到该幅画后,王某向张先生支付了报酬300元人民币,该山水画的著作权应当属于:
A:王某所有
B:王某和张先生共有
C: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王某享有原作的展览权
D:王某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该画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答案:C
解析: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第10题:

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1993年1月,该画店举办了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 (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答案:
解析:
(1)画店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未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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