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不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交货后3天内乙公司付款。交货前夕,甲公司听说乙公司负债累累,怀疑乙不能按时支付货款,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不交货属于违约行为
B.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交货
C.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甲公司应按约定交货,除非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无付款能力
E.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先支付货款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同时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
第5题: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驶的抗辩权是()。
第10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规定甲应当于2004年8月1日交货,乙应当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