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问答题丙银行以出票人甲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丙银行以出票人甲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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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如果丙银行拒绝了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 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 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 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第2题:

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A在原始凭证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可以看出,伪造签章不会直接导致汇票无效,本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后背书给丙公司,而甲公司、M银行的签章均为真实的,该汇票仍为有效。
(2)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丙公司是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为善意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提示】教材P455中,所说的对物抗辩中的“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是指的被伪造人或付款人对伪造人或变造人的抗辩,而对于善意的已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是不适用的。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丁公司取得的汇票为“克隆汇票”,其上所有的签章均不是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所签,该汇票本身无效,M银行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6)丁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由于该汇票本身无效,因此乙公司实际并没有在该“克隆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丁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公司的损失。

第4题:

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第5题:

甲企业的有关情况如下:

(1)2007年1月,甲企业为支付A企业的货款,向A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1月10日,付款人为乙银行。持票人A企业于1月15日到乙银行提示付款时,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1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2)2007年2月,甲企业为支付8企业的货款,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月10日,金额为500万元,承兑人为乙银行。甲企业在申请承兑时,向乙银行存入了50%的保证金250万元。4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存入剩余的250万元。4月15日,持票人B企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5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3)2007年3月,甲企业为支付C企业的货款,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申请办理6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乙银行向申请人甲企业收取了150万元的保证金后,为甲企业办理了信用证。4月10日,C企业请求付款时,开证行乙银行以甲企业缴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甲企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持票人B企业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乙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乙银行在受理开证时,向甲企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C企业能否凭该信用证支取现金?并说明理由。该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开证行乙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1)甲企业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根据规定,当事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①B企业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②乙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①保证金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②C企业不能支取现金。根据规定,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③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④乙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 内进行付款。

第6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就票据A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7题:

大兴、平谷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平谷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 万元的货物,大兴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平谷公司。4月10日,平谷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 日。平谷公司在与昌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昌平公司。2008年5月20日,昌平公司在与延庆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延庆公司。昌平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8年5月25日,延庆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蒙头公司,蒙头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8年7月12日,持票人蒙头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大兴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8年7月20日,蒙头公司向大兴公司、平谷公司、昌平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大兴公司以平谷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平谷公司以蒙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昌平公司以延庆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平谷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蒙头公司于2008年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蒙头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蒙头公司于2008年7月20 日向大兴公司、平谷公司、昌平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蒙头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才向平谷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如果蒙头公司于2010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蒙头公司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如果蒙头公司于2010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蒙头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昌平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延庆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大兴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平谷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1)昌平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平谷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蒙头,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一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蒙头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蒙头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才向平谷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蒙头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蒙头公司于2010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8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008年7月10日~2010年7月10日。
(7)蒙头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蒙头公司如果于2010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如延庆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
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大兴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大兴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谷公司进行抗辩,但平谷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蒙头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10)平谷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延庆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延庆公司对蒙头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蒙头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延庆公司行使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第8题:

【资料2】

甲企业的有关情况如下:

(1)2010年1月,甲企业为支付A企业的货款,向A企业签发一张1.8万元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1月10日,付款人为乙银行。持票人A企业于1月15日到乙银行提示付款时,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1.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2)2010年2月,甲企业为支付B企业的货款,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2月10日,金额为500万元,承兑人为乙银行。甲企业在申请承兑时,向乙银行存入了50%的保证金250万元。4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存入剩余的250万元。4月15日,持票人B企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5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3)2010年3月,甲企业为支付C企业的货款,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申请办理6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乙银行向申请人甲企业收取了150万元的保证金后,为甲企业办理了信用证。4月10日,C企业请求付款时,开证行乙银行以甲企业缴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5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符合规定

B、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5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C、如果乙银行向持票人B企业付款后,乙银行可以对出票人甲企业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D、如果乙银行向持票人B企业付款后,乙银行可以对出票人甲企业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七计收利息


正确答案:BC
专家解析:正确答案:BC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9题: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丙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目中,持票人与丙与甲之间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不能以乙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2)理由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丙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丙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通过对丙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 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丙银行以丁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戊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2.丙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3.如果丙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如果丙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5.丙银行是否可以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6.如果丙银行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A在原始凭证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可以看出,伪造签章不会直接导致汇票无效,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后背书给丁公司,而甲公司、丙银行的签章均为真实的,该汇票仍为有效。
2.丙银行不能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题中丙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丁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丙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丁公司是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为善意的持票人,享有 票据权利。
3. 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 丁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丙银行可以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戊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题中戊公司取得的汇票为“克隆汇票”,其上所有的签章均不是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所签,该汇票本身无效,丙银行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6.戊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由于该汇票本身无效,自始不产生票据效力,因此乙公司不能依据该汇票行使追索权。但戊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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