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问答题如果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甲转让其享有的份额,乙丙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题目
问答题
如果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甲转让其享有的份额,乙丙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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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C

第2题:

l05.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A.]行使

B.乙、丙行使

C.丁、乙抓阄决定

D.甲决定


正确答案:B
105.B【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3题:

甲、乙分别以40%、60%份额共有一间房屋,该房屋现出租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甲应以整间房屋为标的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权

C.如果丙不支付租金,则甲和乙必须共同行使追索租金的权利

D.如果在租赁期间因为丙的不当行为造成房屋毁损,甲乙对丙按份享有债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制度和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乙作为按份共有人、丙作为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A错误。按份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选项B错误。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4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题: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答案:A,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第6题:

甲、乙、丙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之后,甲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丙均表示愿出2万元买下甲的份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仅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B.仅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中先向甲表示购买者享有优先购买权

D.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


正确答案:D
D。解析:《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丙均愿意以2万元购买,属于同等条件,此时由转让人甲来决定。故D为正确选项。

第7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房屋所有权入伙的甲打算退伙,但得知合伙企业无法向其退还入伙时提供的房屋,便打算转让其份额变现。甲与丁沟通并确认了转让的条件,对于甲的份额转让,乙表示同意,丙表示反对。关于此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退伙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出资的房屋
B.丙不同意甲转让份额给丁,则推定其同意购买甲的份额
C.如果甲将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丁加入了合伙企业,经过乙、丙同意,丁可以继续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2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人退货清算,并不一定退还原出资财产,A项错误。 第22条第1款:“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企业有极强的人合性,对于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除非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否则必须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没有推定同意购买的制度,B项错误。 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给出“同等条件”,并非绝对享有,且普通合伙企业中没有推定同意购买的制度,所以C项错误。 第32条第1款:“(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的竞业行为是绝对禁止的,其他合伙人无权同意授权其从事竞业行为,D项错误。

第8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

A.丁行使

B.乙、丙行使

C.丁、乙抓阉决定

D.甲决定


正确答案:B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9题:

甲与乙共有1匹马,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60%的份额。在共有期间,该马租赁给丙使用。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其弟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所出条件相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丁的优先购买权
B: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丁的优先购买权
C: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
D: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
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丙和其弟丁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第10题: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拟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对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特别约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如果甲欲转让给乙,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B.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丙主张优先购买,出价与丁一样,但付款时间较丁晚半年,此时丙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C.如果甲欲转让给丁,通知了乙丙,通知中记载“乙丙需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该记载有效
D.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选项B: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选项C: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选项D: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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