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多选题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张某作为债权人由于个人原因未来得及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自动视为张某放弃债权B张某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C张某可以补充申报,而且,已进行的分配,也要对张某进行补充分配D张某可以补充申报,但是,已进行的分配,不得对其补充分配

题目
多选题
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张某作为债权人由于个人原因未来得及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自动视为张某放弃债权

B

张某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C

张某可以补充申报,而且,已进行的分配,也要对张某进行补充分配

D

张某可以补充申报,但是,已进行的分配,不得对其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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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有关未申报债权的后果说法正确的是()。

A、未申报债权人丧失了实体权利

B、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C、债权人进行补充申报成功的,已进行的分配收回重新分配

D、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参考答案:BD

第2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

A、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B、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C、无权参加破产程序

D、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考答案:A

第3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正确答案:A
解析:(1)选项AD: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2)选项B: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3)选项C: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开始前可以补充申报。

第4题: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正确的是( )。

A.申报期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l3起3个月内

B.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不得补充申报

C.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补充申报

D.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


正确答案:D
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限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不短于30天,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第5题:

甲公司被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确定债权申报期为60 日,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因故未在申报期内申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无权补充申报

B.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乙公司有权补充申报

C.乙公司补充申报的,有权要求对此前已分配的财产补充分配

D.乙公司补充申报的,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破产费用


正确答案:B
《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l款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由此可知B选项正确。

第6题:

某公司被债权人申报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的有:()。

A、附条件的债权

B、诉讼未决的债权

C、附期限的债权

D、因管理人解约的损害请求权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于2008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乙企业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则乙企业( )。

A、无权再申报债权

B、有正当理由的,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C、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

D、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参考答案:D

第8题: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第9题: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再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 )


正确答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第10题: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8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同年8月25日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乙公司为甲公司债权人,享有15万元的债权,因为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通知,同时也未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因此在60日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才提出债权申报,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是否有效?管理人应否接受其债权申报?


正确答案:
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有效,管理人应接受其债权申报,但是乙公司只能参与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包括法定申报期限和延展申报期限。法定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为60日,在该60日的申报期内乙公司未申报债权,而是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提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延展申报规定,接受其债权申报,符合规定。但是已分配的破产财产对乙公司不再补充分配,乙公司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依法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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