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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若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则以下说法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2007年真题]A甲公司既可以直接申请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程序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前申请B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时,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C甲公司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直接申请和解D和解协议应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题目
多选题
若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则以下说法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2007年真题]
A

甲公司既可以直接申请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程序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前申请

B

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时,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C

甲公司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直接申请和解

D

和解协议应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B两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CD两项,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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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依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和解的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破产债务人甲企业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亘告破严之前申请和解

B.破产债务人甲企业申请和解,但是没有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C.由于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通过了和解协议

D.债务人甲企业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是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于是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正确答案:BD
《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故A正确,B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故C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99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故D正确。本题应选BD

第2题:

若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则以下说法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中公司既可以直接申请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程序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前申请

B.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时,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C.甲公司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直接申请和解

D.和解协议应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正确答案:ABD
AB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浃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3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 )申请。

A.重整

B.和解

C.破产

D.破产清算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4题: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甲乙双方自行和解。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

A.甲乙不能自行进行和解
B.达成和解协议后,甲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C.达成和解协议后,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甲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不得以同一事项申请仲裁
E.达成和解协议后,甲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答案:B,E
解析:

第5题: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和解程序的申请和裁定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A:只有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甲公司可以申请和解,甲公司的债权人黄某某无权申请和解
B: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C: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D:债务人甲公司两年前将工厂的一批设备抵押给乙公司,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乙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权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


【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第6题:

债权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7题:

若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则以下说法中符合我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甲公司既可以直接申请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程序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前申请

B.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时,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C.甲公司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直接申请和解

D.和解协议应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正确答案:ABD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正确答案是ABD.

第8题:

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的有( )。

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的说法错误;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9题:

海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选项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是:

A、若海洋公司提起重整程序,重整期间,公司董事长赵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海洋公司的股权
B、若海洋公司提起重整程序,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C、只有海洋公司自己可以提起和解程序
D、海洋公司决定提起和解程序,则和解程序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终止

答案:C
解析:
《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的赵大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海洋公司的股权。故A选项错误。
《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也就是说,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表决组均通过,第二,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且这些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总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B选项错误。
《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故C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因此和解程序终止是从法院认可和解协议时起,和解协议的执行不属于和解程序本身。故D选项错误。

第10题:

以下关于和解与整顿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有关规定主要来自《民事诉讼法》
B:和解的申请要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一个月内提出
C:整顿的目的是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
D:和解与整顿的结合非我国破产法的独创,而是借鉴了英美国家的做法

答案:C
解析:
A选项说法不对,主要规定来自《企业破产法》;B选项不对,正确的时间是三个月后;C项对,整顿的目的就是为了拯救企业并且使其履行偿债协议;D项不对,将两者结合是中国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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