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共基础课

单选题根据《个狗主义》,下列行为属于“个狗主义”的是:()A 坑蒙拐骗B 求神拜佛C 动辄来一番“精神胜利法”D 多的是奴性,少的是自主

题目
单选题
根据《个狗主义》,下列行为属于“个狗主义”的是:()
A

坑蒙拐骗

B

求神拜佛

C

动辄来一番“精神胜利法”

D

多的是奴性,少的是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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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长毛狗个短毛狗哪个更容易生皮肤病?


正确答案:短毛狗,因为缺少长毛的保护,褶皱相互摩擦后使抵抗力减弱。

第2题:

根据《个狗主义》,下列行为属于“个狗主义”的是:()

  • A、坑蒙拐骗
  • B、求神拜佛
  • C、动辄来一番“精神胜利法”
  • D、多的是奴性,少的是自主

正确答案:A

第3题:

第六题. 病狗问题

一个住宅区内有100户人家,每户人家养一条狗,每天傍晚大家都在同一个地方遛狗。已知这些狗中有一部分病狗,由于某种原因,狗的主人无法判断自己的狗是否是病狗,却能够分辨其他的狗是否有病,现在,上级传来通知,要求住户处决这些病狗,并且不允许指认他人的狗是病狗(就是只能判断自己的),过了7天之后,所有的病狗都被处决了,问,一共有几只病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第六题:7只(数学归纳法证明)

  1)若只有1只病狗,因为病狗主人看不到有其他病狗,必然会知道自己的狗是病狗(前提是一定存在病狗),所以他会在第一天把病狗处决。

  2)设有k只病狗的话,会在第k天被处决,那么,如果有k+1只,病狗的主人只会看到k只病狗,而第k天没有人处决病狗,病狗主人就会在第k+1天知道自己的狗是病狗,于是病狗在第k+1天被处决

  3)由1)2)得,若有n只病狗,必然在第n天被处决

第4题:

一只白狗与一只褐色狗交配,F1全是黑色狗,在F1ⅹF1的交配中,生了19个黑狗,8只白狗和7只褐色狗。结果表明,狗的毛色遗传是受()对基因决定,表现基因互作中的()。


正确答案:2对;显性上位作用

第5题:

下列电影中,属于德国表现主义电影的是()。

  • A、《一条安达鲁狗》
  • B、《对角线交响曲》
  • C、《吸血鬼》
  • D、《机器的舞蹈》

正确答案:C

第6题:

据《个狗主义》,我们时代的一个精神病症是:()

  • A、没有信仰,没有理想
  • B、自私自利,不择手段
  • C、虽遵纪守法,但奉献精神不足
  • D、屏弃传统,一味西化

正确答案:B

第7题:

《拴着皮带奔跑的狗》不属于未来主义画派的作品。


正确答案:错误

第8题:

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将狗送回家后3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1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问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在饲养狗的l个多月期间,狗曾咬伤了几位到孙某家做客的朋友,这使得孙某感到此狗不易驯服。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狗又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将狗返还给孙某。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1)高某与秦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高某是出卖人,秦某是买受人。2)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管理人,高某是受益人。3)孙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出卖人,陈某是买受人。4)周某与高某、孙某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周某是受害人,高某、孙某是侵权人。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高某和孙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高某与秦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秦某没有付款,这意味着高某仍然是狗的所有人(主人)。高某作为动物的主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次,由于高某与孙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孙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狗不易驯服,却擅自将狗带走外出,对狗看管不严,有主观过错,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秦某不承担周某被咬伤的民事责任。因为狗脱离秦某的管理,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3)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因为孙某只是管理人,所以对狗没有所有权,但孙某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这里的所有人是高某,而不是秦某。陈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狗的所有权。
(4)由于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可见,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第l27条(动物致人损害),《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第54条第2款(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第55条第l款第l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l34条(所有权保留条款)。本案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所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到底应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争议颇多。通说观点认为,此时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这一点要格外注意。第三,无处分权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对无权处分行为实施追认的主体尚不能明确。如果秦某已经支付价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应当是秦某,如果秦某没有付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是高某。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秦某已经付款给高某,则秦某取得了狗的所有权,此时对周某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秦某和孙某,而高某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高某已经不是狗的所有权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狗便被孙某拾得,这足以表明狗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高某的手中,因此,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高某和孙某二人。

第9题:

孩子怕狗,让怕狗的孩子观察那些不怕狗的孩子如何与狗亲近、抚弄狗和与狗玩耍的过程,并感受不怕狗的孩子与狗玩耍时的快乐气氛,几次之后,怕狗的孩子逐渐地敢于接近狗,并与狗玩耍了,这种方法属于()

  • A、示范法
  • B、自我控制技术
  • C、生物反馈技术
  • D、放松训练技术
  • E、强化技术

正确答案:A

第10题:

《个狗主义》的作者是()

  • A、韩少功
  • B、韩美林
  • C、周涛
  • D、刘小枫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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