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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举例说明两晋、南北朝时期寺院类型。

题目
问答题
举例说明两晋、南北朝时期寺院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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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江南一带()茶叶一开始广泛用于各种祭祀活动。

  • A、先秦时期
  • B、两晋南北朝时期
  • C、隋唐时期

正确答案:B

第2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正确答案:(1)封建法律形式趋于完备;
(2)法典体例更加科学;
(3)法律概念比较规范;
(4)基本确定了封建制的五刑等。

第3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


正确答案:
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中,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就是突出表现。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自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二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第4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


正确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
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臵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臵,职权也不统一。
曹魏以后不再设臵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东晋逐废除汉代设臵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

第5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美术发展的特点?


正确答案:(1)宗教美术(特别是佛教美术)随着宗教的传布而发展,呈现空前的高峰,出现了敦煌莫高窟,云岗石窟,龙门石窟,以及麦积山,炳灵寺规模宏伟的壁画和雕塑,以文学作品为内容的绘画行兴盛起来,山水画开始萌芽,绘画表现领域进一步扩大。
(2)美术作品仍以工匠为主,各民族美术的交流使美术技法得到了丰富,士大夫阶级进入了绘画专业队伍。
(3)美术表现技巧的进一步发展,多种绘画风格出现。
(4)绘画领域中的评述和理论总结开始出现,顾恺之,谢赫在美术理论上的成就。

第6题:

举例说明两晋、南北朝时期寺院类型。


正确答案: (1)以佛塔为主题的寺院。如永宁寺,主题部分由塔、殿、廊院组成,采取了中轴对称的平面布局。虽然采用“前塔后殿”的布置方式,但是仍突出佛塔主题。
(2)以殿堂为主的佛寺,特别是某些“舍宅为寺”的寺院,例如建中寺。

第7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基本上沿袭汉制,而又有所发展。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唯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但机构却日趋扩大。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了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的控制日趋加强。首先,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其次,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再次,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最后,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这一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是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

第8题:

中国造纸术传入印度是在()

  • A、东汉时期
  • B、三国两晋时期
  • C、南北朝时期
  • D、唐朝时期

正确答案:D

第9题:

推拿被最早用于医疗实践的时期是()

  • A、春秋战国时期
  • B、秦汉时期
  • C、两晋南北朝时期
  • D、隋唐时期

正确答案:B

第10题: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正确答案: 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臵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臵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