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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题目
问答题
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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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期死亡的,如何办理?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2题: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正确答案:错误

第3题: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或者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人员到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正确答案:正确

第4题: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如何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减刑?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5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列入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有:()

  • A、被判处管制
  • B、宣告缓刑
  • C、裁定假释
  • D、暂予监外执行
  • E、被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A,B,C,D

第6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正确答案: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7题:

王某,因患原发性癫痫病,于2012年2月被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3月24日晚因交通事故致重伤,抢救无效死亡,问,象王某这样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意外身故的,其后果会怎样?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因此,王某在矫正期间意外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其社区矫正终止。

第8题:

下列属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是( )。

  • A、被宣告缓刑的
  • B、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 C、被判处管制的人员
  • D、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员
  • E、被裁定假释的

正确答案:A,B,C,E

第9题: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期死亡的,如何办理?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10题: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哪个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正确答案: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