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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信审会议秘书进行委员缺席调度时,不能将()调度缺席。A 授信审批中心主任B 授信管理中心主任C 资产保全中心主任D CCRO

题目
单选题
信审会议秘书进行委员缺席调度时,不能将()调度缺席。
A

授信审批中心主任

B

授信管理中心主任

C

资产保全中心主任

D

C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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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属于会议记录的内容的是( )。 A.会议描述B.与会者姓名C.缺席者请假条SX

下列属于会议记录的内容的是( )。

A.会议描述

B.与会者姓名

C.缺席者请假条

D.主席签名


正确答案:ABCD
ABCD【解析】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描述、与会者姓名、缺席者请假条、宣读上次会议记录、由舍议记录中产生的问题、通讯情况、一般事务、其他事务、下次会议日期、主席签名。故答案为ABCD。

第2题:

共用题干


关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在我国,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
B:在我国,对于任何当事人,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下都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C:一方当事人如果一审缺席,而上诉时对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依旧拥有与一审一样的全部防御手段和证据工具
D: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他不出庭不会构成缺席判决

答案:A,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

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

《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

第3题:

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 )次以上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当终止。

A.2

B.3

C.4

D.5


正确答案:B

第4题: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 A、1次
  • B、2次
  • C、3次
  • D、4次

正确答案:C

第5题:

远动操作时,供电调度员应通过调度端显示的遥信信号对开关位置进行确认,现场有作业人员时,还应进行现场确认。


正确答案:正确

第6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在我国,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
B:在我国,对于任何当事人,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下都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C:一方当事人如果一审缺席,而上诉时对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依然拥有与一审一样的全部防御手段和证据工具
D: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他不出庭不会构成缺席判决

答案:A,C
解析:
【考点】缺席判决。详解:所谓缺席判决,在我国是指被告在审理中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或者原告在被反诉或者不准撤诉的情况下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因此可见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项说法错误。B项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项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失权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法解释》第240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本题答案是A项和C项。

第7题:

以下()情况,业主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A: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两次以上
B:无故迟到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C:生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两次以上
D: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条件。选项A应该为连续三次以上,选项B迟到不影响委员资格。

第8题:

参加任何会议,都不应当迟到或者缺席不到。()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

第9题:

仲裁庭不能进行缺席审理和做出缺席裁决。


正确答案:错误

第10题: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次以上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当终止。

  • A、2
  • B、3
  • C、4
  • D、5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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