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程序设计

判断题abstract不能和final并列修饰同一个类。A 对B 错

题目
判断题
abstract不能和final并列修饰同一个类。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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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final可修饰类、属性(变量)、方法

B.abstract可修饰类、方法

C.抽象方法只有方法头,没有方法体

D.关键字final和abstract不能同时使用


正确答案:ABCD

第2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abstract关键字修饰的方法,不能再被子类重写

B.用final关键字修饰的方法,不能再被子类重写

C.抽象类中一定要包含abstract方法

D.某个类中包含了abstract方法,该类可以不声明为abstract类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类定义中的关键字。abstract关键字修饰的方法称为抽象方法,该方法必须被重写,选项A错误;抽象类中不一定要包含abstract方法,但是,一旦某个类中包含了 abstract方法,该类就必须声明为abstract类,选项 C和选项D错误;用final修饰的方法不能再被子类重写,选项B正确。

第3题:

下列关于JAVA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abstract和final能同时修饰一个类

B.抽象类做抽象父类,也可以做抽象子类和抽象方法

C.抽象方法不一定在抽象类中,也可以在接口中

D.声明final的方法不能在子类中重新定义


正确答案:A

第4题:

以下关于final关键字说法错误的是( )(两项)

A)final是java中的修饰符,可以修饰类、接口、抽象类、方法和属性

B)final修饰的类肯定不能被继承

C)final修饰的方法不能被重载

D)final修饰的变量不允许被再次赋值


答案:AC

第5题:

下面关于类及其修饰符的一些描述,正确的是______。

A.abstract类可以用来派生子类,也可以用来创建abstract类的对象

B.abstract能与final同时修饰一个类

C.final类不但可以用来派生子类,也可以用来创建final类的对象

D.abstract方法必须在abstract类中声明,但abstract类定义中可以没有abstract方法


正确答案:D
解析:Java程序中,用abstract说明的类是抽象类。这种类必须被继承,而且它本身并不实现任何实际操作,不能用它来实例化一个对象。从抽象类直接生成对象是没有意义的,所以选项A错误。而用final说明的类不能有子类,即该类不能被继承。Abstract和final是相对的,同时用来修饰一个类是没有意义的,所以选项B和C也是错误的。对于选项D,因为一个类如果包含一个抽象方法就必须将该类声明为抽象类,而一个抽象类中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抽象方法,所以选项D正确。

第6题:

下面是关于类及其修饰符的一些描述,不正确的是( )。

A.abstract类只能用来派生子类,不能用来创建abstract类的对象

B.abstract不能与final同时修饰一个类

C.fmal类不但可以用来派生子类,也可以用来创建final类的对象

D.abstract方法必须在abstract类中声明,但abstract类定义中可以没有abstract方法


正确答案:C

第7题:

下列关于修饰符混用的说法,错误的是( )。

A.abstract不能与final并列修饰同一个类

B.abstract类中不可以有private的成员

C.abstract方法必须在abstract类中

D.static方法中能处理非static的属性


正确答案:D

第8题:

下面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Abstract不能和final并列修饰同一个类;

B.一个方法使用final修饰,则该方法所在的类不能被继承;

C.abstract方法所在的类必须是abstract类

D.static方法中能处理非static域


参考答案:AC

第9题:

以下描述错误的有( )

A)abstract可以修饰类、接口、方法

B)abstract修饰的类主要用于被继承

C)abstract可以修饰变量

D)abstract修饰的类,其子类也可以是abstract修饰的


答案:C

第10题:

下面的是关于类及其修饰符的一些描述,不正确的是 ( )

A.abstract类只能用来派生子类,不能用来创建abstract类的对象

B.abstract不能与final同时修饰一个类

C.final类不但可以用来派生子类,也可以用来创建final类的对象

D.abstract方法必须在abstract类中声明,但abstract类定义中可以没有abstract方法


正确答案:C
解析:用abstract修饰的类称为抽象类。抽象类是一种没有完全实现的类,它必须至少包含一个抽象方法,包括抽象方法的类必须声明为抽象类。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只能作为父类去派生其他子类,选项A正确。定义一个既用abstract又用final修饰的类是不合法的。因为抽象类本身是不完整的,它需要子类提供具体的实现方法,然而final类则不允许拥有子类,两者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选项B正确。如果用abstract方法必须要在abstract类中声明,但abstract类中可以没有abstract方法,选项D正确。使用final修饰的类为最终类,它不能派生任何子类,显然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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