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月
26个月
30个月
36个月
第1题: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有多个申请人的,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写明不同的申请人。
第2题:
当申请人提供的优先权副本未使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使用的语言时,审查员应当()。
第3题: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A.未在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而造成视为撤回的
B.未在期限内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文件而造成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
C.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而分案申请在提出时未填写优先权声明的
D.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已经被视为撤回的
第4题: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向受理局提交了优先权文件或者向受理局提出制作优先权文件的要求,作为指定局的专利局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5题:
指定局根据申请人的明确的请求,可以在任何时候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即使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
第6题:
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申请人可先向“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向“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这样的目的是:()
第7题: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多久撤回国际申请?
第8题:
第9题:
国际申请中有关优先权的审查,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或者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10题:
专利文献上的优先权著录项目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