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第1题:
某软件项目进行到测试阶段时,发现概要设计说明书中存在一处错误,因此要进行修改,以下配置项中,不会受到影响的是( )
A.需求规格说明书
B.详细设计说明书
C.程序代码
D.测试大纲和测试用例
第2题:
下列对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修改哪些符合相关规定?()
第3题:
以下关于说明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B.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
C.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D.说明书中不得采用自定义词
第4题:
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说明书中通常应当给出()。
第5题:
不能允许申请人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写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申请日后补交的实施例只能供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时参考。
第6题:
第7题:
说明书中必须有实施例。此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8题:
以下关于论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论据是用来证明论点的根据
B. 用来证明论点的事实和道理就是论据
C. 道理不能成为论据
D. 社会情理和风俗不能成为论据
第9题:
以下属于对发明申请作了修改的情形是()。
第10题:
以下关于论据的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