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及其效果?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一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中断。可见,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以下四种: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也就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至于提起的诉讼是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是本诉、反诉还是附带民事诉讼,则在所不问。诉讼时效中断的起始日,为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在这里,“诉讼”应作广义解释。
a.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b.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c.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若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请求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的意思通知(催告)。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有限制,但必须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义务人,并且事后能够证明。在这里,时效中断时间的起算,以催告通知送达于义务人的日期为准。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法总则》第195条所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此外,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承认是指义务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并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承认的行为,不要求特别的形式,但必须将承认权利存在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传达(送达)于权利人,并于事后能够证明。至于承认的表示中是否表明了履行义务的意愿,则在所不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均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在这里,时效中断时间的起算,以义务人的承认表示送达于权利人的日期为准。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等到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①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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