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问答题试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题目
问答题
试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总则》第172条和《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完整的规定,肯定了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表现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和交易安全的,而非保护无权代理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而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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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

第2题:

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第3题: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4题:

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行为人缺乏代理权限。缺乏代理权限的情形有四:(1)行为人从未被授予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消;(3)行为人超越了代理权限的范围;(4)代理权已经消灭。法律后果: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被代理人追认演变为有权代理行为;也可以经相对人撤消而使代理行为归于消灭。

第5题:

试述构成欺诈的要件。


参考答案: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第6题:

试述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一)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行为的实施者是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是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三)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所侵害的客体为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四)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


第7题:

简要回答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第8题:

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由以下条件构成:
1.合同合法有效.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无效的和可撤销的合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因为它们从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涉及签订后客观情况如何变化.
2.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情事,指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和环境;变更,指这种客观情况和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这种变化之剧烈足以使合同基础丧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常见的几种有(1)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导致农作物减产,无法按数交货.(2)战争.(3)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导致的风险,如通货膨帐,币值大贬,物价大涨,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等.(4)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5)政府管理经济的具体行政措施的影响.
3.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完毕前,如在合同有效成立前发生情事变更,当事人可不订立合同或根据变更后的状况订立合同,若当事人不知情事已变更而订立合同,则为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已消灭,变更或解除合同已无必要.4.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该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因此导致的风险,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5.情事变更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可以预见或应该可以预见,则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该当事人应承担此风险后果.6.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原则的实质是公平问题,如虽发生情事变更事实,但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显失公平,则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1.变更合同内容.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双方的对价关系已被破坏,如按原合同全面履行,必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但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未完全受损,合同中还存在着可能实现的部分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通过变更价格,货币种类,标的要求,履约期限等,消除显失公平现象,在当事人之间重新实现风险平衡.利益平衡,建立新的对价关系,以使合同目的仍得以实现.2.解除合同.如情事变更使双方对价关系完全破坏,合同目的完全丧失,即使变更合同内容,亦不足以消除显失公平现象,则该合同应予解除.3.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变更解除合同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应给对方适当补偿.因为情事变更原则变更解除合同的目的就在于消除因情事变更而产生的显失公平,若不补偿因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就又产生了新的显失公平,从而违背了情事变更原则的根本目的.但此种损失赔偿,并非要当事人双方均分损失,而只要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使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第9题:

简述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则该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成立的要件有:
(1)须为无权代理.
(2)须第三人为善意,没有过错.
(3)须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

第10题:

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主要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及适用情形。
【评注】(1)应准确地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该知识点出题概率不低,要适当予以注意。
(2)在理解基本概念和知识的基础上,应熟记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各种情形并应予准确把握,特别是应将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的其他责任予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