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冲突规范的地位与作用.
首先,冲突规范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1)缺乏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2)结果可能有失公正。
(3)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增加了法律选择的难度和复杂性。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冲突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1)冲突法就是选择法律适用的规则。
(2)统一实体法虽然是解决各国法律差异的最佳途径,但它也具有局限性。
第2题:
简述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大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所使用的概念虽然相同,但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却不相同。如对动产继承,一国使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作连结点,而另一国则使用“死者死亡时的国籍”作连结点,这时如其中一国法院受理有关在一国有住所而具有另一国国籍的死者的动产继承案件,就发生冲突规范的冲突了。
(2)两国的冲突规范,不但“范围”所指相同,而且用以指定准据法的连结点也相同,但是该两国对连结点的认定或解释却不相同。两国都规定“动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就该死者的动产继承争议在其中一国法院涉讼,依该国关于“住所”的实体法规定,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应在对方国家,但依对方国家的实体法上的规定,死者的住所却在法院国,从而也产生了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
(3)与第二例相同,甲乙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围”和“连结点”完全相同,而且对连结点的解释也完全相同,可是对“范围”所涉及的事实情况的法律上的“定性”或“归类”不同。这种情况,被称为冲突规范的“隐存冲突”。
第3题:
A、暴力冲突
B、情境性的冲突
C、个性的冲突
D、权利的冲突
第4题:
简述引种的意义何在?包括哪几种类型的引种?各种引种的遗传学原理如何?
第5题:
第6题:
冲突规范有哪些不同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对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它们划分为四种基本的类型,即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各国之所以常在冲突法的立法中同时采用上述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各国对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常采用不同的司法政策决定的。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需要对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加以严格控制时,它会用指定适用内国法或要求重叠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或重叠性冲突规范,而在国家认为放宽对某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控制时,它便会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甚至选择性冲突规范来指定可适用的法律。此外,国家还需要采用有关的辅助性规范来保证主要冲突规范的正确实施。
第7题:
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1)它只指出某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它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间接规范,必须与其指引的某国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它本身不是程序规范。
第8题:
A、双边冲突规范
B、单边冲突规范
C、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第9题:
冲突规范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性双边冲突规范
D、重叠性双边冲突规范
第10题:
国际私法的典型法律规范类型为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