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及其解决方法。
(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2)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当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说以它的“实际国籍”决定其属人法。这种做法为许多学者和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采纳。我国也采用此种做法。
(3)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以其住所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采其居所地法,如居所也不能确定,适用法院地法。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居住地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第2题:
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因各国法律对住所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事实认定不尽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也与自然人的国籍一样存在法律冲突,并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
(2)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①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
②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第3题: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基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
第4题:
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为其住所。
第5题:
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第6题:
试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对自然人国籍冲突,根据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不同情形,各国实践采取的解决办法和原则不同。
(1)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第一,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多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不论这几个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的。这就是“内国国籍优先原则”,且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第二,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原则,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原则,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联的国籍优先原则。
(2)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和办法:对于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采取一致原则,即主张以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国籍为其国籍,以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为其国籍国,以居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时,多数国家的法律未作规定,司法实践既有主张以当事人所在地国家为准,也有主张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决定其国籍和本国法。
第7题:
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
第8题:
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第9题:
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第10题: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一般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