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三审制
四级二审制
三级三审制
三级二审制
第1题:
兼理司法法院(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之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管的审判机关。1914年4月,北洋政府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之各县司法事务,一律委任县知事处理。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北洋政府又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复判制度加以恢复,规定,凡由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地方,未经实际第二审的刑事案件均应报各省高等审判厅进行复判。
第2题:
第3题: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
第4题: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第5题:
第6题:
简述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7题:
第8题:
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系统实行的司法审级制度是( )。
A.四级二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三级三审制
第9题:
第10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