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

单选题以下属于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的情形的有()。A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8%,准备继续增持B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再增持5%的股份C 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30%D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题目
单选题
以下属于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的情形的有()。
A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8%,准备继续增持

B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再增持5%的股份

C

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30%

D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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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其委托指令以连续竞价方式配对成交

B.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

C.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按规定要缴纳手续费

D.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按规定不必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BC

第2题:

甲持有乙公司、丙公司100%股权。2016年8月29日,乙公司将其控制的某上市公司60%股份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10月真题]

A:丙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B:丙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丙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C:丙公司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锁定36个月
D:丙公司如果不申请豁免,那么可以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答案:A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2条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第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3题: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其委托指令以连续竞价方式配对成交 B.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 C.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按规定要缴纳手续费 D.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按规定不用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BC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9:30~11:30、13:00~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A项错误。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和手续费。故D项错误。

第4题:

以下属于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的情形的有(  )


A.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8%,准备继续增持
B.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再增持5%股份
C.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30%
D.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答案:B
解析:
A,不属于强制要约的情形,不需要进行要约收购。B,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C、D,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第5题:

以下属于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的有(  )

A.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
B.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C.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D.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的30%

答案:B,C,D
解析:
A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第6题: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该比例是( )。

A.1%
B.2%
C.3%
D.5%

答案:B
解析: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

第7题: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免于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答案:错
解析:

第8题:

以下过户登记申请情形中需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的是( )。 A.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B.继承、离婚中涉及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有信息披露人按信息披露规定而履行信息披露的 C.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D.法人资格丧失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正确答案:BCD
【考点】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账户管理、委托买卖、清算交割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见教材第四章第二节,P88。

第9题:

以下哪些属于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

A.经政府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升到35%
B.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C.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D.控股股东已持有上市公司50%的股份,继续增持5%,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答案:D
解析:
A,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B、C属于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第10题:

下列有关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投资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Ⅱ.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Ⅲ.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价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Ⅳ.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Ⅴ.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A、Ⅰ、Ⅱ、Ⅳ、Ⅴ
B、Ⅰ、Ⅲ、Ⅳ、Ⅴ
C、Ⅱ、Ⅲ、Ⅳ、Ⅴ
D、Ⅰ、Ⅱ、Ⅳ、Ⅴ
E、Ⅰ、Ⅱ、Ⅲ、Ⅳ、Ⅴ

答案:B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27条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Ⅱ、Ⅳ两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Ⅲ、Ⅴ两项,第63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六)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七)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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