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

单选题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Ⅰ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独立财务顾问不需要保荐机构资格 Ⅱ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Ⅲ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Ⅳ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Ⅴ申请

题目
单选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Ⅰ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独立财务顾问不需要保荐机构资格 Ⅱ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Ⅲ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Ⅳ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Ⅴ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A

Ⅰ、Ⅱ

B

Ⅱ、Ⅲ

C

Ⅲ、Ⅴ

D

Ⅱ、Ⅳ、Ⅴ

E

Ⅰ、Ⅲ、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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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的配套融资比例为资产交易价格的()。

A、50%

B、100%

C、30%

D、25%


答案:B

第2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Ⅰ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独立财务顾问不需要保荐机构资格
Ⅱ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Ⅲ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一次发行
Ⅳ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A.Ⅲ、Ⅳ
B.Ⅳ
C.Ⅲ、
D.Ⅱ、

答案:B
解析:
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按照现行“《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试卷》(2015年9月18日)”的规定,配套募集资金部分聘请的中介机构中:“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可见独立财务顾问需具备保荐资格。Ⅱ,现行规定是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Ⅲ、Ⅳ,2012年1月19日,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五问:《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的回答中规定,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2012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中第五问关于“《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式、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第3题: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正确答案:√
【解析】答案为A。题干说法正确。

第4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Ⅱ.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
Ⅲ.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Ⅳ.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应当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对于询价方式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应当视为两次发行,分别定价
Ⅴ.取消配套募集资金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A、Ⅰ、Ⅱ
B、Ⅰ、Ⅱ、Ⅲ
C、Ⅱ、Ⅲ、Ⅳ、Ⅴ
D、Ⅰ、Ⅱ、Ⅲ、Ⅴ

答案:A
解析:
Ⅰ、Ⅱ、Ⅲ三项,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①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②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③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Ⅳ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Ⅴ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6条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第5题: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采用锁价方式的,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
B.采用询价方式的,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C.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机构资格
D.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金额25%的,一并由重组委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审委审核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试时点答案为ABCD,根据证1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的现行规定,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D,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第6题:

上市公司拟运用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董事会应公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 ( )


正确答案:√

第7题: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应当披露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报告。(  )


答案:错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报告可自愿披露,并非强制披露内容。

第8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拟增加配套融资金额的,不需要重新锁价。()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错误

第9题:

某上市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事项,并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相关重大事项的公告,依据公告内容,该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价值10亿元的甲公司股权,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持有甲公司60%、10%、30%的股权,其中丙公司的股权系2018年6月30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丁公司的股权系2018年10月31日,以现金增资的方式获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
B.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但可以补充标的公司的流动资金
C.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规模最大金额为7亿元
D.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规模最大金额为9亿元
E.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规模最大金额为10亿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则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60%+10%)=7(亿元),即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规模最大金额为7亿元。

第10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为9亿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5月真题]

A.若配套募集资金3亿元,则要由发审委审核
B.若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则募集配套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为不超过50%
C.配套募集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标的资产在建项目等
D.过会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的,无需重新提交重组委审核

答案:C
解析:
A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B项,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D项,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无需重新提交审核;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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