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

单选题甲公司拟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乙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部分内容如下:(1)预定收购10000万股,比例为30%;(2)收购期限为2016年7月113~2016年8月26日(8月2213~8月26日均为交易日);(3)要约收购价格为10元/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丁公司可以在2016年8月15日发出竞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以每股15元价格收购乙公司 Ⅱ要约收购期间,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辞职 Ⅲ2016年8月10日,甲可以以协议转让方式以及10元/股的价格,收购丙公司所持乙公司1%股份 Ⅳ

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拟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乙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部分内容如下:(1)预定收购10000万股,比例为30%;(2)收购期限为2016年7月113~2016年8月26日(8月2213~8月26日均为交易日);(3)要约收购价格为10元/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丁公司可以在2016年8月15日发出竞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以每股15元价格收购乙公司 Ⅱ要约收购期间,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辞职 Ⅲ2016年8月10日,甲可以以协议转让方式以及10元/股的价格,收购丙公司所持乙公司1%股份 Ⅳ2016年8月10日,甲公司可以变更要约收购价格为11元/股 Ⅴ2016年8月22日,已经预受股东可以撤回对要约的接受
A

Ⅰ、Ⅱ

B

Ⅲ、Ⅳ

C

Ⅳ、Ⅴ

D

Ⅲ、Ⅳ、Ⅴ

E

Ⅱ、Ⅲ、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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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向乙上市公司发出了上市公司收购要约,并按法律规定公告了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满后,甲已持有了乙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1%,此时对其他持有乙股票的股东所持股票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A.甲以同等条件收购

B.甲以比收购要约优惠的条件收购

C.甲以比收购要约苛刻的条件收购

D.自由交易,不受收购要约的限制


正确答案:A

第2题: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答案:A,B,C
解析: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A选项正确。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因此B项正确。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因此C项正确。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第3题: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ABC

第4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
Ⅱ.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Ⅲ.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Ⅳ.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Ⅴ.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A、Ⅰ、Ⅱ、Ⅲ、Ⅳ
B、Ⅱ、Ⅳ、Ⅴ
C、Ⅱ、Ⅲ、Ⅴ
D、Ⅰ、Ⅱ、Ⅲ

答案:C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23条规定,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是全面要约,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Ⅱ项,第35条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Ⅲ项,第25条规定,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Ⅳ项,第3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Ⅴ项,第31条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5题:

甲公司拟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乙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部分内容如下:(1)预定收购10000万股,比例为30%;(2)收购期限为2016年7月113~2016年8月26日(8月2213~8月26日均为交易日);(3)要约收购价格为10元/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丁公司可以在2016年8月15日发出竞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以每股15元价格收购乙公司
Ⅱ.要约收购期间,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辞职
Ⅲ.2016年8月10日,甲可以以协议转让方式以及10元/股的价格,收购丙公司所持乙公司1%股份
Ⅳ.2016年8月10日,甲公司可以变更要约收购价格为11元/股
Ⅴ.2016年8月22日,已经预受股东可以撤回对要约的接受

A:Ⅰ、Ⅱ
B:Ⅲ、Ⅳ
C:Ⅳ、Ⅴ
D:Ⅲ、Ⅳ、Ⅴ
E:Ⅱ、Ⅲ、Ⅴ

答案:C
解析:
Ⅱ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40条第3款规定,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Ⅱ项,第34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Ⅲ项,第3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Ⅳ项,第40条第1款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8月10日在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外,甲公司可以变更要约。
  Ⅴ项,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8月22日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外,已经预受股东可以撤回对要约的接受。

第6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继续收购的,仍有权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
B:甲公司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的,甲公司有权与乙公司的各个股东约定不同的收购条件
C:甲公司采取要约收购的,甲公司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乙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再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乙公司的股票
D:甲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收购期限届满,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票,其余持有乙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

答案:C,D
解析:
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

第7题:

甲公司为国内一家民营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未拥有任何权益。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的股份,甲公司未因此次收购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需就此次股份收购事宜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B: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的股份,则应当以要约方式进行
C: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D: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2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答案:C
解析:
A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6条第1款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BCD三项,第47条第3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8题:

上市公司甲欲强制收购上市公司乙。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票达35%之后,始向乙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B.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90日

C.甲公司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D.在收购期限内,甲公司将乙公司股票部分卖出


正确答案:C

第9题:

甲乙为股份公司,分别持有上市公司20%、11%股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收购甲公司40%股份,收购后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丙派出,同时乙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丙,并预计未来6个月内,乙公司将其所持11%转让给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B:丙分别收购甲公司70%股权、乙公司100%股权,丙无须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
C:丙分别收购甲公司100%股权、乙公司70%股权,丙应当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
D:丙分别向甲、乙收购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0%、11%股份,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答案:B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56条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B项情形中,丙公司应当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

第10题:

公司拟以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某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部分内容如下:(1)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为 10000 万股,比例为 30%;(2)收购期限为: 2017 年 4 月 1 日~5 月 26 日(22~26 日均为交易日);(3)要约收购价格为: 10 元/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乙公司可以在 2017 年 5 月 15 日,发出竞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以每股 12 元的价格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
Ⅱ.在要约收购期间,该上市公司董秘刘某可以辞职
Ⅲ. 2017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可以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在交易所以 9 元的价格出售 1 万股该上市公司股份
Ⅳ. 2017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可以变更收购要约价格为 12 元/股,并重新发出要约
Ⅴ.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先预受收购的原则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A、 Ⅱ、 Ⅳ、 Ⅴ
B、 Ⅲ、 Ⅳ、 Ⅴ
C、 Ⅱ、 Ⅲ
D、 Ⅱ、 Ⅳ
E、 Ⅰ、 Ⅱ、 Ⅴ

答案:D
解析:
Ⅰ、 Ⅳ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 37 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 40 条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 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 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
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15 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 28 条和第 29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Ⅱ项,第 34 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 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Ⅲ项,第 38 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Ⅴ项,第43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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