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法规考试

单选题2007年1月,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陈兴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约定陈兴为购买车辆向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借款6万元,期限36个月,并就所购车辆办理的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通用公司依约发放贷款。2008年6月,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通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汽车贷款合同在内的一批贷款资产信托于华宝公司。随后,华宝公司按照规定发布《通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公告》,将上述贷款进行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处置,正式向投资机构发行了相关受益证券。另查明,2007

题目
单选题
2007年1月,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陈兴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约定陈兴为购买车辆向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借款6万元,期限36个月,并就所购车辆办理的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通用公司依约发放贷款。2008年6月,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通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汽车贷款合同在内的一批贷款资产信托于华宝公司。随后,华宝公司按照规定发布《通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公告》,将上述贷款进行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处置,正式向投资机构发行了相关受益证券。另查明,2007年12月以来,陈兴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华宝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陈兴,要求其偿还债务,并主张对抵押车辆的抵押权。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华宝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资产受托人,是本案适格原告,能够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B

华宝信托公司是信托资产受托人,无权以自身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C

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信托资产委托人,才是本案适格原告

D

以上都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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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向陈某借了1万元,未约定利息,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

A:诺成性合同
B:无偿合同
C:不要式合同
D:单务合同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并生效,而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是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是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的规定,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贷款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不再负有任何义务,只有借款人负有将借款归还贷款人的义务,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第2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年,未约定利息。陈某还款时,李某可以要求陈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答案:错
解析:
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题:

为给中国的汽车购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汽车贷款服务,上汽集团和通用集团成立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该公司属于()

A.经纪商

B.集团专属财务公司

C.保险公司

D.保理商


答案:B

第4题:

汽车金融公司始于( )年的美国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

A.1919
B.1918
C.1928
D.1938

答案:A
解析:
汽车金融公司始于1919年的美国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

第5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2.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未能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3.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4.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
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6题:

(2018年)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年,未约定利息。陈某还款时,李某可以要求陈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答案:错
解析:
本题考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7题:

(2018)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年,未约定利息。陈某还款时,李某可以要求陈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答案:错
解析: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第8题:

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 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 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 为:( )
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
b.国兴公司
c.何某
d.何某与国兴公司


答案:C
解析:

第9题:

(2016年)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甲公司主张全部抵押合同无效不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 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题目中甲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继续审理,甲公司不能再主张由A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
  (4) 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题目中是债务人甲公司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所以债权人应当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6) 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李某应当在抽逃出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10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借款的用途、数额、期限等内容。在履行合同中该金融机构未能按约定的期限提供贷款,造成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此时金融机构()。

A.不承担任何责任
B.可以提出解除借款合同
C.可延期提供贷款
D.应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60页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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