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问答题
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问:(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1)6月6日,电视机发给商场的传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因是:
6月6日的传真内容实质是一份价目表,没有标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思。
(2)6月9号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的传真也不构成承诺,原因是,该传真对产品价格做了修改,属于实质性改变,实质是一项新的要约。
(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原因是:
①电视机厂在接收商场6月9日传真后并未完成同意商场的条件,要求对方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即对商场的6月9日的传真要约做出了交货地点的修改,,因而电视机厂对6月9日商场发出的回复的传真构成了新的要约,即不作为承诺。
②商场在6月20号做出回复,超出了规定的10日的回复时间,所以双方之间的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