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专业知识考试

填空题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题目
填空题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安全风险抵押金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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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在招标交易方式下,通常由工程的()作为招标人。

A:承包方
B:发包方
C: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D:公证机关

答案:B
解析: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由工程发包方作为招标人。

第2题: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要求交纳。


正确答案:5%;发包方

第3题:

意健险施工合同或中标合同应该反映()必备要求。

A、工程名称

B、工程类型

C、发包方

D、承包方

E、建筑面积

F、工程造价

G、施工期间


正确答案:ABCDEFG

第4题:

建设项目工程任务实施的模式(又称承发包模式),反映了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之间的合同关系。

  • A、发包方与分包方
  • B、发包方与承包方
  • C、承包方与分包方
  • D、总包方与分包方

正确答案:C

第5题:

工程因发包方原因中途停工,发包方现已使用了工程,如果承包方提出索要工程款,发包方是否可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提起反诉或抗辩?


正确答案: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转移给发包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可认定为工程交付的时间。但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此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在建筑工程理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单位仍然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进行抗辩或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但如果不是,则发包方因擅自或强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而丧失质量抗辩权。

第6题:

应当作为竣工决算依据的文件是( )。

A.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后约定期限内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B.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审核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
C.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D.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答案:D
解析: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第7题: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正确答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8题:

在招标交易方式下,通常由工程的( )作为招标人。

A.承包方
B.发包方
C.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D.公证机关

答案:B
解析: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由工程发包方作为招标人。

第9题:

九八年期间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但是发包方至今不将工程造价送审,致使承包人工程款未能结算。请问:承包方现在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是关于诉讼时效,一个案子是否起诉首先就要考虑诉讼时效。要确定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关键是要确定结算款的应付时间既应付款时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的那天起算,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比较好确定。参考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应付款时间应该是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发包人还没有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因此,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该自审价报告确定工程造价之日开始起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都会有约定,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况,那么应付款时间应该按照《司法解释》来确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此时的应付款时间应该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而工程98年就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看起来,现在起诉支付工程价款好像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是2004年10月25日颁布,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承包人并不能确定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承包人是从2004年10月25日《司法解释》颁布之日才可能知道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因此,此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期应该从2004年10月25日起开始起算。所以,即使是现在起诉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第10题: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地违约情况,则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是()

  • A、提高价格或报酬
  • B、要求发包方提前支付所有工程款
  • C、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利息
  • D、要求发包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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