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多选题对于乙从拍卖行购得该手表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A该行为属于买卖行为B该行为效力待定C该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D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题目
多选题
对于乙从拍卖行购得该手表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
A

该行为属于买卖行为

B

该行为效力待定

C

该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

D

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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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17~20题: 甲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两年后,乙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丙偷走。随后,丙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朋友丁,但丁并不知该手表为丙盗窃所得。后来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丙供述了其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丁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公告期内,甲、乙均前来认领。公安机关根据乙当时的报案记录、丙的供述等线索确定该手表的失主为乙,遂让乙将该表领走。但甲提出他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并出示了购买发票。丁此时也提出该手表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要求拥有该手表。甲、乙、丁三方为此争执不下,甲和丁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对于该“劳力土”手表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购买发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B.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C.丁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国家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本题主要考查拾得遗失物制度中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机关认领手表,该手表的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甲由此丧失对该表的所有权。后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表交予拍卖,由乙买下该手表,则该表的所有权即转归乙享有。虽然后来丙将其窃得的手表卖给丁,但一因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因丁也不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表,故丁不能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此,手表的所有权最终应归属于乙,选项B正确。

第2题:

对于公安机关将该手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侵犯了甲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B.公安机关构成了无权处分 C.由于甲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认领,故公安机关有权处分 D.公安机关的交售行为只有经过甲的追认,方可有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案中由于甲未在六个月内认领手表,故该手表的所有权已经转归国家所有。嗣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手表交予拍卖,当然属于有权处分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第3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善意的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BC
若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处分,因此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甲若以乙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代理。丙如果是善意的,就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故C正确,D项错误。

第4题: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正确答案:C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B硕错误,C项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D错误。所以,选择C项。

第5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BC

第6题:

丁从丙处购得该手表的行为属于( )。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无效民事行为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丁从丙处购买手表的行为并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丁购买手表的行为不构成 善意取得。另外,丁与丙之间显然也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故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 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将窃得的手表卖给丁,性质上属于无权处分。因该买卖合同未得到乙的追认,故应为无效合同。因此,选项C正 确。丁从丙手中购买手表时,并不知该表系丙盗窃所得,故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选项D错误。

第7题:

对于乙从拍卖行购得该手表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属于买卖行为 B.该行为效力待定 C.该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 D.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主要考查拍卖行为的性质。由于拍卖行系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依法拍卖该手表,故乙从该拍卖行购得手表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买卖行为,乙因该手表的交付而取得所有权。所以选项ACD是正确答案。

第8题:

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乙是在形式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乙应当返还手表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选项AB不对。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是两个自然人,所以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不能行使留置权。

第9题:

甲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乙通过拍卖买下该该手表。两年后,乙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丙偷走。随后,丙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朋友丁,但丁并不知道该手表为丙盗窃所得。后来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丙供述了某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丁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公告其内,甲,乙,丁三方为此争执不下,甲和丁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71.对于该“劳力士”手表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有购买发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B. 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C. 丁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 国家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本题考点是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乙因为买卖而事实取得物权,属于原始取得,是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而本题中,丁购买明显不具备合理的价格,因此不成立善意取得。因此,本题中C选项错误。而《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在甲过期没有认领手表时,手表已经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有权处分。甲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不可追回手表。宗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B。

第10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善意的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E.丙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处分;甲以乙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代理。丙如果是善意的,就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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