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单选题下列哪项不是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A 合同效力不确定B 合同既非有效,也非无效C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状态是一样的D 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

题目
单选题
下列哪项不是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
A

合同效力不确定

B

合同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C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状态是一样的

D

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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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
甲1992年出生于A市,其户口随母亲落户于B市。2007年,甲随外出打工的父母前往C市上高中两年,毕业后又前往D市某公司务工8个月,现甲的住所是(  )。[2012年真题]
A

A市

B

B市

C

C市

D

D市


正确答案: A
解析: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就医的除外。本案中,甲在C市连续居住两年,故C市为甲的经常居住地。

第2题:

多选题
关于法人的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3年真题]
A

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登记

B

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需要登记

C

事业单位法人都不需要登记

D

国有独资公司需要登记


正确答案: D,C
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3题:

多选题
关于挖1的维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3年真题]
A

维修挖1的义务应由乙公司承担

B

甲公司无权自行将挖1送修

C

丙公司有权扣留挖1

D

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请求支付修理费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费由出租人承担;B项,承租人享有及时送修权;C项,丙公司享有留置权;D项,丙公司基于修理合同有权请求送修人甲公司支付修理费,丙与乙之间没有合同,丙不能请求乙支付修理费。

第4题:

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行使的是(  )。[2000年真题]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不安抗辩权

C

代位权

D

撤销权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B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适用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②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C项,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D项,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第5题:

多选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是改变企业的(  )的行为。[2012年真题]
A

法律形态

B

机构设置

C

人员数量

D

股权结构


正确答案: A,C
解析: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将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出资,或者出让其部分资产,将原来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多个主体投资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或者出让其全部资产,将原来由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没有国有资本的公司。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改制为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公司,或者将该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全部转让,成为没有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因此,企业改制是改变企业法律形态或者股权结构的行为。

第6题:

单选题
李某到某电器城购买彩电,看中了甲公司销售的一台彩电。李某与甲公司达成协议:彩电价款2000元,李某预付货款1000元,甲公司保证三天内送货上门。双方在该台彩电上作了标记。当晚,电器城失火,该台彩电被焚毁。对该台彩电的毁损(  )。[2002年真题]
A

由李某承担损失,李应补交所欠货款1000元

B

由甲公司承担损失,甲公司应退还李某预付货款1000元

C

由李某、甲公司双方平均分担损失,李某不补交货款,甲公司不退预付货款

D

主要由甲公司承担损失,李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甲公司应当对该台彩电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第7题:

单选题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

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

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

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ACD三项,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当事人通过表达其期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才可以设立并生效的行为。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只是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要件或内容。意思,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在意思,是行为人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因此又称效果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其意思。意思与表示一致,意思表示才发生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没有购买甲新著的意思,其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的签名的行为亦不是其购买的意思表示。B项,《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构成重大误解具备合同已经成立,且给误解人造成了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本题中,因乙的行为并不是意思表示,亦未造成较大损,故不是重大误解。

第8题:

多选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过程中准予扣除项目的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  )。[2010年真题]
A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销售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B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C

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支出,一律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D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C项,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D项,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9题:

单选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5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0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关于本案中保证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

丙企业对全部债务均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企业与乙银行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企业的同意

B

丙企业对全部债务均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企业、乙银行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无效

C

丙企业应承担15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企业对于甲企业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

丙企业对1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4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主债权债务数额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是减轻保证人责任,则保证人依据减轻后数额承担;如果是增加保证人责任,则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10题:

多选题
该上市公司决定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价格由(  )确定。
A

上市公司

B

承销商

C

发行公司和承销商共同制定

D

没有确切规定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证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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