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问答题试述刑罚量刑的基本原则。[2014年真题]

题目
问答题
试述刑罚量刑的基本原则。[2014年真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确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审判活动。
(1)刑罚裁量的内容
①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②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③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④决定数罪并罚情况下的执行刑罚。
(2)刑罚量刑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依此规定,我国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他事实。它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必须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要做到量刑适当,就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必须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刑种和刑期,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适用各种刑罚方法,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裁量刑罚,依照刑法总则、分则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裁量刑罚,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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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一项没有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

A、警察对抓到的小偷定罪

B、法官按照具体情节给犯罪嫌疑人量刑

C、甲的行为依据法律应当判处刑罚

D、乙的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较轻而刑罚较轻


答案:A

第2题:

下列关于刑罚权,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理解,正确的有:
A.我国的法院无权行使刑罚权
B.犯罪人具有免除处罚情节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因并没有适用刑罚,所以人民法院没有行使刑罚权 、
C.在量刑权和行刑权中,量刑权是刑罚权的核心
D.量刑权又可称为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答案:C
解析:
本题实际考查的是行刑权。行刑权是指执行刑罚的权力,我国大部分刑罚由监狱执行,少数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拘役等少数刑罚的执行。因此,法院可以行使部分刑罚权,A选项错误。量刑权是指刑罚裁量权,是指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刑罚的种类与强度的权力。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免除刑罚,是行使决定不判处刑罚的权力,这是量刑权的体现,也属于行使刑罚权,因此B选项错误。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有机组合,构成刑事审判权。因此D选项错误。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三项权力并非相互独立、性质不同的几种刑罚权,而是刑罚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罚权的整体。其中制刑权即刑罚立法的设定权,是刑罚权的基础,而其他刑罚权则是制刑权的归宿。而在量刑权和行刑权中,量刑权是刑罚权的核心内容。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第3题:

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


正确答案:√

第4题:

缓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

  • A、刑罚制度
  • B、附加刑
  • C、刑罚种类
  • D、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A

第5题: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量刑制度的是()。

  • A、减刑
  • B、缓刑
  • C、假释
  • D、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D

第6题:

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

A.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B.量刑的对象是单位和自然人

C.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D.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正确答案:ACD

第7题:

(2009年真题)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答案:
解析:
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第8题: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判处刑罚。


参考答案:法定刑以下;下一个量刑幅度内

第9题: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正确答案:错误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刑罚执行的原则。

正确答案: (1)合法性原则执行刑罚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禁止侵犯罪犯权利的各种违法活动,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德国古典刑事法学派学者费尔巴哈1801年提出“法无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这一科学论断以前,英国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美国宪法就都对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作了不同方式的规定,大陆法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这充分说明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是近千年来刑罚执行领域的主流原则。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早在1908年颁布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十条曾经得以确立,刑罚执行的合法性理念在我国法学界得以流传。到了今天,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已成为刑罚理论中的主流学说,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从法律的地位上对刑罚的合法性原则予以确认,它要求刑罚执行中的一切行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
(2)教育性原则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刑。”“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归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这一论断充分说明了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惩罚和教育改造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教育的目的在刑罚执行阶段尤为重要,刑罚的执行,是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过程,能够使社会成员由此明辩罪与非罪的界线,知晓犯罪与刑罚的形影相随的关系,从而使之择善而行。它不仅对犯罪从思想、文化、技术等方面进行教育,而且通过刑罚的执行,教育其他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刑罚的执行中遵循教育性原则,不仅是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与刑罚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的历史使命相一致。
(3)人道性原则犯罪分子因其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被剥夺了部分权利,但并不等于就因此丧失了所有的权利。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下的刑罚尤其残酷,审判执行机关为了打击犯罪,往往采取一些不人道的刑罚,著名的“五刑”、肉刑、游街示众、包括死执行时的砍头、腰斩、凌迟等在内的不人道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种野蛮的刑罚执行方式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野蛮和落后。但社会发展到今天,仍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采取野蛮的、侮辱性的不人道手段施诸犯罪分子,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刑罚人道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我国为消除刑罚执行中的不人道行为,不少法律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侮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同时规定,执行死刑前应询问被执行人有无遗言、信札。这些都是刑罚执行应当遵循人道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行刑中的种种人道待遇,都会使犯罪人充分感受到人间的温情和人性力量的伟大,从而唤起其良知,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这个大家园。
(4)个别化原则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基本要求,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行为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其他个人情况,而不能只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具体地说就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生活经历、生理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和教育方式。在用刑时只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犯罪人在心理上一般是会受到触动和感化的。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行旨在起到良好的执行效果、达到刑罚的本质目的。
(5)社会化原则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并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刑罚执行中,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和防范,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就是在社会监督、教育和协助下完成的。另外,犯罪分子服刑期过后,重新获得公民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同时还涉及到重返社会的监督问题,都离不开社会。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但曾经的犯罪分子返回社会重做新人,根据犯罪的一般规律,如果犯罪人在首次犯罪后未受到一定社会控制,就有可能再次犯罪。而刑罚的介入(适用)和社会的监督则会限制、乃至消灭其再犯的条件。一定的权益通常是实施犯罪的前提条件,而作为以剥夺犯罪人各种权益为内容的刑罚,正好会使犯罪人失去这种前提条件,从而使犯罪人无法或难以再次实施犯罪。使犯罪人深切地感受到受到刑罚制裁的痛苦,产生对刑罚的敬畏,萌发痛改前非、不敢再犯的决心。因此,社会化原则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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