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
1、养子女的姓名权;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2题: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
A.收养申请之日
B.收养登记之日
C.收养协议签订之日
D.收养公证日
第3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将产生哪些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4题:
第5题:
要成立收养关系,收养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7)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第6题:
收养关系自()起成立。
A.收养登记之日
B.收养协议达成之日
C.被收养人同意之日
D.收养关系公告之日
第7题:
新中国的收养制度经历了萌芽状态、逐步完善阶段和健全完备阶段。下列不属于萌芽阶段关于收养关系的规定的是()
A.收养的成立必须要进行收养登记
B.废除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
C.承认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D.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不能任意单方取消
第8题:
我国《收养法》规定,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