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现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第2题: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可否办理离休?
第3题:
A、25
B、50
C、40
D、15
第4题:
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第5题:
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
第6题:
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第7题: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第8题:
干部离休应符合( )条件。
A.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B.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C.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D.在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第9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能办理离休吗?
第10题: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后来脱党或被开除党籍后又重新入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其重新入党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即为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