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乙报社连载涉案图书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2题: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小数保留2位。) 甲、乙合著一本书交A出版社出版,并告诉该书的责任编辑“我们已经商定所得稿酬按 甲得70%、乙得30%的比例分配,个人所得税由各人依法缴纳”。 2008年2月该书出版,每册定价28元,首次印5200册。2008年4月,A出版社根据合同约定,按8%的版税率和4000册的保底销售数及甲、乙商定的比例向两人支付首印版税。 在A出版社通知领取首印版税时,甲、乙提出两个要求:一是他们还要付给该书序言作者丙一次性稿酬960元,故要求将该款从甲、乙的税前版税金额中扣除;二是甲、乙按出版合同约定要以优惠价购买该书100册,他们希望用版税转付书款1960元,并把这笔书款也从税前版税金额中扣除。 2008年10月,该书重印4200册。2008年12月结算版税时,该书的累计销售数为6200册。 甲、乙分别可获得税前首印版税多少元?
第3题:
根据所给材料,谈谈如何解决所反映的问题。要求:分条作答,简明扼要,不超过300字。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中国某作家周某所著一本小说于2015年8月通过一美国出版社出版,并获得该出版机构汇来的稿酬3000美元。因周某为中国居民,则这笔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